申人:方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从化大队,地址广州市从化区街口街青云路353号。

  负责人:李亨华,职务:大队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8日作出《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4401171600338837),于2023年12月11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本案审查期间,因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府决定依法终止本案的审查,案件到此终结。

  (此页无正文)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