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陆某。
申请人:钟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从化区农业农村局,地址:广州市从化区江埔街河东北路54号。
法定代表人:谭鸿,职务:局长。
申请人申请确认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于2023年11月16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本府查明:
2023年8月17日,案外人陆某通过EMS(单号:1206739622606)向被申请人邮寄《查询通知书》,要求查询、复印申请人历年来的农村土地承包档案和农村土地承包数据资料。
2023年11月15日,案外人陆某通过EMS(单号:1206600538806)向本府邮寄《行政复议申请书》,要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向申请人履行提供农村土地承包档案和农村土地承包数据资料的行为违法。2023年11月16日,本府收到上述行政复议申请材料,同日予以受理。
2023年11月17日,被申请人收到本府送达的《被申请人答复通知书》及相关行政复议申请材料后,向本府反映已按申请人的查询内容,于2023年8月23日向其提供了最新一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申请的相关资料,并现场向其讲解相关资料的填写要求。经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电话沟通了解,申请人亦确认被申请人已向其提供相关档案材料,其主要诉求是其所在经济社社长对相关确权登记申请资料不肯签字,不盖章,导致其无法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2023年11月25日,为进一步查明案件情况,本府办案人员通过固话(尾号1990)拨打申请人钟某的手机号(尾号1200),后由申请人陆某接听,其确认被申请人反映的上述情况。
2023年11月27日,被申请人再次拨打申请人陆某手机号(尾号8025),申请人亦再次确认被申请人已向其提供相关档案材料,其主要诉求是其所在经济社社长对相关确权登记申请资料不肯签字,不盖章,导致其无法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以上事实,有查询通知书、行政复议申请书、EMS物流信息、工作记录、通话音频等证据予以证实。
申请人申请人申请确认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本府认为: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承包方、利害关系人有权依法查询、复制农村土地承包档案和农村土地承包数据的相关资料,发包方、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提供”。根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作为辖区农业农村主管,对承包人查询、复制农村土地承包档案和农村土地承包数据的相关资料,有向其提供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一)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行政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本案中,综合各项证据可证实被申请人在本府受理行政复议案件之前,已依法履行相关义务,向申请人提供了农村土地承包档案和农村土地承包数据的相关资料。故被申请人已履行职责,应予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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