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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化府行复〔2023〕186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4-01-03 10:08

  申 请 人:王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从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广州市从化区街口街中田东路41号。

  法定代表人:钟小勇,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3年5月19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作出不予立案的答复,于2023年11月27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本府查明:

  申请人称其在广州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下文简称“被举报人”)经营的拼多多平台网店“某美妆专营店”支付13.7元购买1支“美甲甲片胶水”,收货后认为被举报人销售的涉案产品存在化妆品未备案的问题,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于2023年5月3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进行举报。

  2023年5月8日,被申请人前往被举报人的经营场所检查,现场打开拼多多平台“某美妆专营店”网店,发现被举报人上架标语为“穿戴甲甲片美甲店专用超薄无痕磨砂延长短款中长款全半贴美甲贴片”的涉案产品链接。被举报人表示该链接产品为套装,包括涉案产品“美甲甲片胶水”及人造指甲,并向被申请人提交涉案产品的照片、送货单、供货商营业执照及产品合格证等资料以供检查。

  经检查后,被申请人认为涉案产品不属于化妆品范畴,被举报人不存在销售未经备案的化妆品的行为,于2023年5月18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于2023年5月19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人。

  另查,《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化妆品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的公告》(2021年第49号)附件1《功效宣传分类目录》之第12项美容修饰的说明:“用于暂时改变施用部位外观状态,达到美化、修饰等作用,清洁卸妆后可恢复原状,注:人造指甲或固体装饰物类等产品(如:假睫毛等),不属于化妆品”。

  又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监督管理司作出《关于明确“嫁接睫毛日本卸胶膏”是否属于化妆品范畴的复函》(药监妆函〔2020〕3号)的内容:“……粘合假睫毛的胶水,虽然施用于人体睫毛与嫁接睫毛粘连处,但其作用目的为粘连作用,不属于化妆品范畴”。

  以上事实,有涉案商品照片、涉案产品交易页截图、营业执照、现场笔录、供货商营业执照及送货单、产品合格证等证据予以证实。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3年5月19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作出不予立案的答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本府认为: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被申请人具有对辖区内投诉举报行为处理的职权。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四)依法可以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形”。《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用于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人体表面,以清洁、保护、美化、修饰为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

  本案中,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的举报后,经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发现涉案产品系以粘合人造指甲、固体装饰物为目的的美甲用品,其作用目的为粘连作用,进而认定涉案产品不属于化妆品范畴,无需经化妆品备案,并无不当。而后被申请人将结果反馈给申请人已充分保障了申请人的监督权和知情权,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并未增设申请人新的权利义务,亦未对其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故其与该答复不具有利害关系。

  综上,申请人提起的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此页无正文)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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