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欢迎访问广州市从化区政府网
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 > 互动交流 > 行政复议文书

从化府行复〔2023〕190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4-01-03 10:09

  申 请 人:周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从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广州市从化区街口街中田东路41号。

  法定代表人:钟小勇,职务:局长。

  申请人申请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其举报是否立案的行为违法,于2023年12月1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本府查明:

  申请人于2023年9月7日在深圳市龙岗区某贸易中心经营的拼多多网店“某车品”支付442.4元购买1套“GLB折叠后视镜”,收货后认为生产商(广州车启电子有限公司,下文简称“被投诉人”)生产的涉案产品不符合国家强制3C认证要求,于2023年9月13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进行投诉,要求被申请人查处、责令被投诉人依法赔偿。

  2023年10月18日,被申请人前往被投诉人的经营场所对上述投诉举报事项开展调查、调解工作。现场检查被投诉人的生产车间时,被申请人未发现被投诉人有生产汽车后视镜。根据申请人提交的举报线索,被投诉人表示其生产的产品名为“智能电动折叠后视镜”装置,该装置并非汽车后视镜,系安装在后视镜里面来实现后视镜的自动转动,并不需要进行3C认证。2023年11月10日,被投诉人向被申请人提交《不同意调解说明书》,主要内容为其公司并未生产汽车后视镜,拒绝接受赔偿调解。

  2023年11月13日,被举报人作出终止调解决定,并于同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诉申请人调查、终止调解情况。

  以上事实,有全国12315平台投诉详情、现场笔录、现场照片、不同意调解说明书、购买记录截图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府认为: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被申请人具有对辖区内投诉举报行为处理的职权。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四)依法可以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形”。《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

  本案中,被申请人根据申请人的线索依法开展调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处理。关于投诉事项,被申请人组织被投诉人进行调解,因被投诉人拒绝进一步调解,被申请人终止调解,后将结果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已履行相应职责。若申请人认为有待解决的民事纠纷,应循其他法律途径解决。关于举报事项,被申请人根据申请人的线索及现场调查情况,发现被投诉人生产的产品系安装在后视镜里面来实现后视镜自动转动的装置,并非汽车后视镜,不需要进行3C认证。其后,被申请人将调查结果反馈给申请人,已充分保障了申请人的监督权和知情权。虽被申请人未明确告知申请人举报事项的结果为不予立案,但结合告知内容可知被申请人实则认定被投诉人不存在违法行为,属于上述不予立案的情形,故针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被申请人已履行相应职责。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已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不予支持。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返回顶部打印页面关闭本页浏览次数:-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点击关闭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