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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请 人:东莞市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从化区江埔街道办事处,地址:广州市从化区七星路16号。
法定代表人:何洪辉,职务:主任。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3年10月16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从江街处字〔2023〕第166号),于2023年11月16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本案审查期间,因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府决定依法终止本案的审查,案件到此终结。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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