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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请 人:张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从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广州市从化区街口街中田东路41号。
法定代表人:钟小勇,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3年4月28日作出不予立案的答复,于2023年11月21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本案审查期间,因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府决定依法终止本案的审查,案件到此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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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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