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府办〔2012〕34号(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投资项目科学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进一步加强投资项目科学管理的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政务管理办公室反映。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投资项目
科学管理的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投资项目引导和科学管理,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已在本市或将在本市工商、税务注册登记的企业(组织)、投资自然人(含国外、境外投资者),拟在本市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而进行新建、扩建、迁建的投资企业(项目)。
第三条 成立从化市投资项目科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市长担任,副组长由有关副市长担任,成员包括:市发改局、经贸局、政务办(投资服务中心)、国土房管局、规划局、环保局、财政局、科信局、人社局、城乡建设局、统计局、审计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镇(街)、工业园区以及银行(金融机构)等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项目评审准入组、项目用地考核组、项目指导服务组,办公地点分别设在市经贸局、国土房管局、政务办(投资服务中心),各组成员由相关职能部门组成。
第二章 投资项目准入评审
第四条 工业项目准入评审。
(一)评审机构及方式。
1. 评审机构。项目评审准入组为工业项目准入评审机构,由其组织专家评审小组和职能部门评审小组进行评审。其中,专家评审是指建立从化市工业投资项目评审专家库(由高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企业等专业人才组成),由项目评审准入组根据项目需要邀请专家库的有关专家参与评审;职能部门评审即由项目评审准入组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评审。
2. 评审方式。属重大项目、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新办企业项目,由项目评审准入组组织专家评审小组和职能部门评审小组分别进行评审;属异地搬迁企业项目和增资扩产项目,由项目评审准入组组织职能部门评审小组进行评审。
(二)评审内容。
1. 产业产品定位、生产设备。必须符合国家、省、市制订的产业政策、产业布局及行业准入标准。
2. 环境可行性分析。必须符合国家、省、市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市工业园区环境保护有关规划、标准和要求。
3. 能源、水资源消耗。必须符合国家、市制定的产业能效的有关规定。
4. 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必须符合资金密集型要求。
5. 项目的土地利用。必须符合本市土地利用规划,必须符合布局集中、用地集约和产业集聚的原则;用地规模必须符合市产业用地的有关投资强度、土地产出率、建筑容积率、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例等规定;供地方式依法出让。
6. 项目预期经济评价。主要包括经济效益的评价、技术创新能力的评价、产品市场前景评价、在行业中的地位评价、管理水平的评价等方面,即对项目竣工投产后的产值、税收情况的预测(参照同行业同类型企业的平均先进水平效益情况进行分析)。
(三)评审流程。
1. 提交申请。项目投资者将《从化市工业投资项目申请表》(附件4)和《从化市工业投资项目计划书》(附件5)提交至项目评审准入组。
2. 考察核实。对异地搬迁企业和本市内的增资扩产企业的新上项目,项目评审准入组组织有关人员到企业进行实地考察,考察内容包括企业目前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以及近年来的发展情况等作为前置条件。
3. 初审。根据分级评审的办法,由项目评审准入组整理汇总资料后,提前将资料发送至专家评审小组的成员或职能部门评审小组的成员单位进行分析初审和填写《从化市工业投资项目评分表》(见附件3),提交项目评审准入组。
4. 评审。项目评审准入组召集专家评审小组或职能部门评审小组对投资项目进行评审。评审会后,由专家评审小组或职能部门评审小组综合各评审人员的意见后,填写《从化市工业投资项目专家(职能部门)评审意见表》(见附件2)和《从化市工业投资项目评分表》交项目评审准入组。
5. 审定。项目评审准入组将评审意见提交领导小组会议审定,特别重大的项目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四)评审结果使用。经评审组对项目评分后,分数达到85分以上的项目,视为准入项目,并视项目的情况,可给予以下的优惠:
1. 评分达到95分以上的项目,除优先安排用地指标外,还视项目对地方财政的贡献,可给予特殊的优惠政策。
2. 评分在90 -94分之间的项目,按分数排序可优先安排用地指标和享受本市的各项优惠政策。
3. 评分在85 -89分之间的项目,按分数排序等待安排用地指标和享受本市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五条 现代服务业和其他类型项目的准入评审可参照上述条款执行。
第六条 对提供虚假材料、数据的项目将不予准入。
第七条 由项目用地考核组根据领导小组审定的评审意见编制土地出让方案并报市政府审批,审批通过后委托市国土房管局对地块组织公开出让并发出公告,其他项目意向投资者可在公告发布之日起(或前)向项目评审准入组提出申请,评审通过后方可参与竞投;未经项目评审准入组评审或经评审不具备准入资格的不准参与土地竞投;土地成交后由项目指导服务组会同项目所在地的园区(产业基地)或镇(街)进行具体指导、实施。
第三章 投资项目用地管理
第八条 科学编制土地利用规划,提高土地资源集聚效益:
(一)凡新引入的项目,原则上根据《从化市产业结构指导目录》(见附件1)的要求安排进入相应产业基地落户,在建设项目规划编制、审批及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和前期方案审批阶段,将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作为重点审查内容。
(二)做好项目征地留用地集聚建设工作。积极引导集体经济组织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将分散的集体建设用地(含村经济发展留用地)集聚化和规模化经营。当新项目土地征用时,对被征地的村、社(农民)采取按被征用土地的面积比例,在留用地集聚点优先分配用地的方式解决返还地,其他用于项目建设。
第九条 鼓励利用存量和低效用地,对原出让或划拨的存量项目用地,在符合城市规划、不改变原用途的前提下,通过增资扩产并经市政府批准在原用地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且其投资强度、建筑容积率等指标符合有关规定的,其增加建筑面积部分可按现时投资优惠政策享受优惠。
第十条 工业项目增加生产性用房建筑面积的,不加收土地出让金,但其配套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超过工业项目总建筑面积14%的部分,按规定计收土地出让金。
除工业项目之外的已出让项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方可调整规划和建设条件:
1. 因城乡规划修改造成地块开发条件变化的;
2. 因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安全设施建设需要导致已出让或划拨地块的大小及相关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的;
3. 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
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因上述原因确需调整的,必须依据《城乡规划法》规定的公开程序进行。因开发建设单位提出申请调整规划建设条件而不按期开工的项目,依据土地闲置处置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等手段,加大对闲置土地的处置力度。经依法认定为闲置土地,且闲置期间满1年未满2年的,由市国土房管局按土地价款的20%计收用地单位土地闲置费并限期开发;对限期期满未动工建设或闲置期间累计满2年的,由市国土房管局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十二条 根据国家、省、广州市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进一步完善项目用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下称《出让合同》)补充条款。
(一)因非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原因无法按期动工的项目,受让人提出延建申请并经市国土房管局批准的,按期动工、竣工日期可按同意延建的时间相应顺延;受让人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日期或经批准延建日期,未按期动工或未按期竣工的,应缴纳延迟动工违约金和竣工验收延迟违约金;每延迟1日,分别按不低于土地出让金总额的0.5‰、0.6‰缴纳违约金。
(二)严格实行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制度,提高土地利用率。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主要由企业的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等四项指标构成,具体标准按国家、省、广州市相关文件执行并在《出让合同》中约定。上述任何一项指标违反《出让合同》约定标准的,依据《出让合同》的违约责任条款追究受让人的违约责任。
(三)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投资强度和开发投资总额未达到《出让合同》约定标准的,出让人可按实际差额占约定投资总额和投资强度指标的比例,要求受让人支付相当于同比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违约金,并可要求受让人继续履约。
第十三条 《出让合同》签定后,除市国土房管局和土地使用方存档执行外,报送领导小组和指导服务组备案,以便跟踪和指导项目的推进工作。
第十四条 由项目用地考核组对已竣工投产(开业)的项目进行用地考核,包括《出让合同》的履行情况。具体考核程序为:项目用地考核在项目基建工程竣工,设备安装调试运作正常,并在项目投产后一年内进行,由建设用地单位提出申请,所在镇(街)、园区经初审后填写《从化市项目竣工考核意见表》报项目用地考核组,由项目用地考核组对项目进行考核并将考核情况报领导小组。
经考核合格的项目,在申请新项目、扩大投资用地规模、投资政策等方面可享受优惠;考核不合格的项目在整改达到要求前不得申请新项目或扩大用地规模,并限制或取消有关投资政策方面的优惠。
第十五条 项目用地出让后,未达到《出让合同》约定转让条件的,不得转让土地使用权。
第四章 投资项目指导和服务
第十六条 对于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行业准入标准、城市总体规划等,有关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发布产业政策导向及产业规模、社会需求、生产销售库存等信息,引导企业和投资者向传统产业升级、战略性新兴产业方向发展。各行业协会要加强行业自律,发挥好指导、引导作用。
第十七条 由项目指导服务组对投资项目从洽谈、准入到建成投产全过程进行指导和服务,充分利用市政务服务中心平台,按照《关于加强行政审批服务效能建设的意见》(从府〔2011〕14号)的有关要求,有效落实审批联席会议制度、重点项目“绿色通道”制度等,加快项目办理行政审批手续。同时,及时了解和掌握项目筹建推进情况,切实解决项目落户后存在的问题。对需要多个部门协调解决的重大问题,由项目指导服务组报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予以解决,为项目投资营造优质的服务环境,确保项目顺利建设,早日投产并发挥效益。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政务办(投资服务中心)会同市经贸局、国土房管局等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1. 从化市产业结构指导目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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