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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府规〔2018〕5号从化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从化区农村建筑工匠管理办法的通知(已失效)

来源: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8-09-16 06:45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从化区农村建筑工匠管理办法》业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住建局反映。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政府

2018年9月14日

从化区农村建筑工匠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建筑工匠管理,提高农村建筑工匠技能水平和职业道德,保障农村村民非公寓式住宅(以下简称农村住宅)建设质量安全,根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切实加强农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建村〔2016〕28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区范围内从事农村住宅建设活动的农村建筑工匠技能培训、考核、履行农村住宅建设质量安全责任以及监督管理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建筑工匠是指经过培训和技术考核合格,具备农村住宅建设施工技能、必备的施工设备及施工机具,能够独立或合伙承揽法定建筑规模限额范围内农村住宅建设的个人。

第四条区住建局负责组织全区农村建筑工匠的培训、技术考核、《从化区农村建筑工匠持证人员管理手册》的核发以及每年定期举办农村建筑工匠技能比赛;各镇(街)负责对辖区内从事农村住宅建设的农村建筑工匠日常监督管理及在《从化区农村建筑工匠持证人员管理手册》记录所承揽工程、继续教育等相关信息,并应积极配合区住建部门组织属地农村建筑工匠进行培训管理。

第二章农村建筑工匠培训

第五条区住建部门负责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培训机构严格按照《广东省农村建筑工匠培训考核实施细则》开展对农村建筑工匠的培训考核及继续教育。

第六条参加农村建筑工匠培训的人员,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年龄为18-65周岁,身体健康;

(二)具有初中及以上学历;

(三)具有1年及以上砌筑工、钢筋工、混凝土工、模板工(木工)等任一工种现场施工经历,且自身没有发生过质量安全责任事故;

(四)能够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质量安全责任和义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七条农村建筑工匠参加培训报名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1.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近期免冠白底彩色1寸相片3张;

3.砌筑工、钢筋工、混凝土工、模板工(木工)等任一工种现场施工经历;

4.《广东省农村建筑工匠培训申请表》。

第八条农村建筑工匠每年必须参加一次以农村住宅建设新标准、新规范、新技能、新材料等为主要内容的技能巩固提升培训及安全教育。由组织单位将参加培训及教育情况在《从化区农村建筑工匠持证人员管理手册》中记录。

第三章农村建筑工匠管理

第九条取得《广东省农村建筑工匠培训合格证》的农村建筑工匠方可承接农村住宅建设工程。

第十条农村建筑工匠承揽工程后,在开工前必须与建房农户签订《从化区农村住宅施工合同》,应购买施工工地团体意外险,并持《从化区农村建筑工匠持证人员管理手册》在镇(街)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农村建筑工匠不得将承揽的农村住宅建设工程转包给他人。

第十二条农村建筑工匠不得承揽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从化区农村住宅建设工程开工备案证明》的农村住宅工程。

第十三条农村建筑工匠必须按照农村住宅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不得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和建筑构配件。

第十四条农村建筑工匠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向建房村民提出意见和建议,修改完善后依照技术规程方可继续施工。

第十五条农村建筑工匠应当遵守职业操守,帮助建房村民挑选和使用合格建材。对建房村民主动要求降低农村住宅质量或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及建筑构配件的,应当拒绝。

第十六条农村建筑工匠对所承揽农村住宅的施工安全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投入,并根据农村住宅施工特点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开展安全检查,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第十七条农村建筑工匠应当对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重点部位施工过程形成施工记录。

第十八条农村住宅建设完工后,农村建筑工匠应积极配合由建房村民组织的农村住宅验收,验收后建筑工匠应持《从化区农村建筑工匠持证人员管理手册》到所在镇(街)办理所登记工程的完工手续。

第十九条遗失《广东省农村建筑工匠培训合格证》《从化区农村建筑工匠持证人员管理手册》的农村建筑工匠,应当及时向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第二十条每年举办全区农村建筑工匠“技能大赛”活动,进一步规范我区农村建筑市场,提高建筑工匠综合业务素质,增强工匠专业技能,提升农村住宅建设质量和施工安全水平。

第四章相关责任

第二十一条农村住宅施工管理实行工匠负责制,对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负总责,但因建房村民擅自修改施工图纸、采用不符合要求建筑材料等原因致使出现施工质量和安全事故的应由建房村民负主要责任。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各镇(街)视情节采取责令限期改正、没收工具、暂停施工或上报区住建局提请广东省建设教育协会注销工匠《广东省农村建筑工匠培训合格证》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一)超越法定建筑规模范围承揽农村住宅工程的;

(二)承揽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农村住宅工程的;

(三)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

(四)伪造、涂改、出租、转让、出卖《广东省农村建筑工匠培训合格证》的;

(五)不按设计图纸施工或擅自变更设计图纸的;

(六)在《从化区农村建筑工匠持证人员管理手册》中超过一年没有培训教育记录的。

第二十三条未取得《广东省农村建筑工匠培训合格证》或证书已被注销的,不得承接本区的农村住宅建设业务,如已承接农村住宅建设的,一经发现,镇(街)管理部门应责令停工,完善相关手续后方可施工。

第二十四条农村建筑工匠违反工程质量与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区住建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镇(街)可依据本办法,结合本镇(街)实际,制定本镇(街)的农村建筑工匠管理细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1年。

第二十八条试行期满后,根据技术水平、资金、设备、承建数量等情况逐步对农村建筑工匠进行分级管理,充分体现农村建筑工匠自身价值,提高建筑工匠的施工技能、职业道德、管理水平。

附件:1.广东省农村建筑工匠培训合格证.docx

2.从化区农村建筑工匠持证人员管理手册.docx

3.广东省农村建筑工匠培训申请表.docx

从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科  2018年9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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