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府办〔2013〕7号(从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致灾因素明显增多,火灾发生几率和防控难度相应增大,一些地区、部门和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公共消防安全基础建设同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消防安全保障能力同人民群众的安全需求不相适应,公众消防安全意识同现代社会管理要求不相适应,消防工作形势依然严峻,总体上仍处于火灾易发、多发期。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加强和创新消防安全管理,落实责任,强化预防,整治隐患,进一步提升火灾防控和灭火应急救援能力,不断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有效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
(二)基本原则。坚持政府主导,不断完善社会化消防工作格局;努力完善消防安全管理体制机制;坚持综合治理,着力夯实城乡消防安全基础。
(三)主要目标。使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基本适应,社会化消防工作格局基本形成,消防管理和监督职责明确,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基本达标,覆盖城乡的灭火应急救援力量体系逐步完善,公民消防安全素质普遍增强,重特大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得到有效遏制。
二、切实强化火灾预防
(一)加强消防安全源头管控。制定城乡规划和城乡改造时要充分考虑消防安全需要,留足消防安全间距,确保消防车通道等符合标准。行政审批部门对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要严格依法审批,凡不符合法定审批条件的,规划、建设、房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相关许可证照,安全监管部门不得核发相关安全生产许可证照,教育、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文化、人防等部门不得批准开办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社会福利机构、人力资源市场、医院和公共娱乐场所等。对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宾馆,在限期改正、消除隐患之前,旅游部门不得评定为星级宾馆。对生产、经营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质检部门要依法取消其相关产品市场准入资格,工商部门要依照消防法和产品质量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对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的,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法查处。
(二)依法履行管理和监督职责。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各部门、各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消防工作。建设、旅游、工商、文化、教育、卫生、民政等部门要切实加强建筑工地、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学校、医院、社会福利机构等消防安全管理,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严格落实各项消防安全措施。安监、工商、质检、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要加强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压力容器的安全监管,依法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生产、运输、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各单位必须明确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科室及人员。对日常管理中发现的火灾隐患及时责令整改,拒不整改的应书面函告市公安消防大队
1、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负责辖区的村民、居民自住建筑的消防安全监管。开展防火安全检查和群众性消防工作,宣传消防法律、法规、普及消防安全知识;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健全消防安全制度,督促村民、居民遵守,建立志愿消防队,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
2、各镇、街、园区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协助公安部门对辖区居住类的出租屋和100平方米以下(含本数)“三小”场所(小档口、小作坊和小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监管和消防宣传教育,监管标准见《出租屋和”三小”场所整治标准》(附件1)。每检查一个单位,应填写《出租屋消防检查记录表》(附件2)或《“三小”场所消防检查记录表》(附件3),要求被检查单位签订《“三小”场所消防安全保证书》(附件4)并存档。督促“三小”场所安装独立式报警器。对检查发现的隐患及时督促整改,不予整改的应书面函告辖区派出所,对应取得营业执照而无证经营的“三小”场所应以镇(街、园区)名义书面函告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从化分局。
3、公安派出所负责对辖区100平方米以上300平方米以下的三小场所和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五类特种行业单位(具体范围见附件5)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管理单位的消防监督检查。对“三小”场所的检查按照《出租屋和三小场所整治标准》(见附件1),必须填写《“三小”场所防火检查记录表》(见附件3),应与被检查单位签订《“三小”场所消防安全保证书》和《消防安全责任书》并存档。对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五类特种行业单位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管理单位的消防监督检查,按照《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第120号令)要求开展,应填写《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记录》(见附件6)。督促“三小”场所安装独立式报警器。对检查发现的隐患及时责令改正并做出处罚,对未经消防许可或备案的场所应书面函告公安消防大队,对应取得营业执照而无证经营的单位应以镇(街、园区)名义书面函告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从化分局。
4、各镇、街、园区的经济办或安监中队(具体由镇街园区确定)负责除五类特种行业外的其他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监管。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法定消防安全职责(见附件7),对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开展检查时应填写《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检查记录》(见附件8)。对检查发现的隐患及时责令改正,不予改正的应书面函告辖区派出所,对应取得营业执照而无证经营的单位应以镇(街、园区)名义书面函告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从化分局。
5、公安消防大队负责对全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名单见附件9)的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和其他单位的监督抽查。定期对消防安全形势进行分析研判和综合评估,及时报告当地政府,采取针对性措施解决突出问题。要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查处消防违法行为,对严重危及公众生命安全的要依法从严查处。
6、建设部门负责建筑工地消防安全管理。要依法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施工单位落实用火用电等消防安全措施,严格分离用火用焊作业与保温施工作业,严禁在施工建筑内安排人员住宿。
7、工商部门对上述检查部门函告的无证经营单位(场所)应及时取缔。公安派出所对辖区出租屋管理部门和经济办或安监中队函告的拒不整改火灾隐患的单位应及时进行处罚,对未经消防验收合格、竣工验收备案或公众集聚场所开业前消防安全的违法行为,及时书面移送公安消防大队依法处理。
(三)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要认真落实《全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纲要(2011—2015)》,多形式、多渠道开展以“全民消防、生命至上”为主题的消防宣传教育,不断深化消防宣传进学校、进社区、进企业、进农村、进家庭工作,大力普及消防安全知识。注意加强对老人、妇女和儿童的消防安全教育。要重视发挥继续教育作用,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纳入党政领导干部及公务员培训、职业培训、科普和普法教育、义务教育内容。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要积极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安排专门时段、版块刊播消防公益广告。中小学要在相关课程中落实好消防教育,每年开展不少于1次的全员应急疏散演练。居(村)委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每年至少组织居民开展1次灭火应急疏散演练。要加强对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
三、着力夯实消防工作基础
(一)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要科学编制和严格落实城乡消防规划,对没有消防规划内容的城乡规划不得批准实施,确保城乡消防安全布局符合要求。市政消防供水、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要与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同步发展,确保符合国家标准。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公共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保证其能够正常使用。商业步行街、集贸市场等公共场所和住宅区要保证消防车通道畅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埋压、圈占、损坏公共消防设施,不得挪用、挤占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用地。各镇、街、园区要对辖区的市政消火栓进行全面的普查,确保工业区和居民住宅区能按照间距不大于120米的国家标准完善市政消火栓的建设。
(二)大力发展多种形式消防队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大力发展政府专职消防队、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各镇、街园区认真落实广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专职、志愿消防队伍建设,落实经费保障,按标准设置营房和训练场地,配齐消防车辆和器材装备,全面建立以公安消防队为主体,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为补充的灭火救援力量体系。要进一步完善多种形式消防队伍联勤联训制度,将专职和志愿消防队纳入消防业务系统训练,建立健全24小时执勤备战制度,落实多种形式消防队伍联合训练、演练机制,做到统一指挥、积极配合、协同作战,最大限度减少火灾损失。
四、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镇、街园区全面负责本地区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其他负责人要认真落实消防安全“一岗双责”制度。要将消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政府目标责任、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内容,严格督查考评。要加大消防投入,保障消防事业发展所需经费。要进一步完善消防安全委员会的组织机构,明确专人负责消防工作,健全消防工作协调机制,定期研究解决重大消防安全问题。推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必须严格划定大、中、小网格和明确相关责任人,按照《从化市贯彻落实〈广东省街道乡镇推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方案》要求开展日常巡查并填写相关表格,全面提升农村和社区消防工作水平。
(二)落实日常检查和建立检查资料台账。村(居)委员会、各镇街园区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中心、公安派出所、经济办或安监中队、公安消防大队、建设部门应严格按照管理和监督职责分工,明确相关责任人和日常监管人员,保证对监管范围的单位每年检查不少一次,并按照要求填写相关检查记录,建立资料台帐。检查记录至少存档两年。
(三)严格考核和责任追究。市政府将进一步健全消防工作年度考核评价体系,对各地区、各部门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严格考核,并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在涉及消防安全行政审批、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单位排查和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力量发展等方面工作不力、失职渎职的,将严格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凡发生火灾事故,市政府必开展责任倒查,对不及时取缔无证经营或对消防违法行为不及时进行处罚和整改造成火灾的,将从严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倒查结果作为年终考核的依据。
附件:1、出租屋和“三小”场所整治标准.doc
从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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