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有效组织区安全生产专家开展工作,实现安全生产工作决策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参照《广州市安全生产专家库管理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家库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和要求,经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安监局”)确定,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提供技术支持及评审论证的专业技术人员队伍。
第三条 区安监局办公室(综合法规科)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以及专家资格审查、培训、考评等日常管理工作。区安监局对专家库人数实行指标控制,专家库人数原则上不超过60人。
按照专业类别,入库专家分为非煤矿山、职业卫生、化工与危险化学品(含烟花爆竹)、安全仪表及自动化,交通运输、粉尘防爆、建筑工程、机械电气、工业设备(含特种设备)、金属冶炼、商贸物流、应急救援、网络信息化、综合管理(含法律)等专业组。
第四条 区安监局办公室(综合法规科)负责专家库的具体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专家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制度,按专业类别或业务要求实施分类组别管理,及时更新专家信息,提出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专家的清理意见,记录专家的工作情况和总结报告;
(二)每年不少于1次向区安监局汇报专家库的建设和运行情况;如遇重大问题或特殊情况应及时汇报;
(三)具体协调专家执行任务或参加有关活动;
(四)负责对专家开展学术交流;
(五)负责对专家工作进行年度考核,并报区安监局核准;
(六)承办专家的聘任、发证和续聘等具体工作;
(七)负责专家库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政治思想品德好,作风正派,廉洁自律;
(二)未有犯罪记录或涉及个人诚信方面的不良记录;
(三)熟悉国家安全生产(含职业卫生,下同)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具有一定的政策、理论、业务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四)具有相应(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山冶炼、机械电气、化工防爆等)安全生产相关专业的中级技术职称或取得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且从事相关专业领域8年以上并工作突出的;具有相应(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山冶炼、机械电气、化工防爆等)安全生产专业的高级技术职称且从事相关专业领域5年以上的;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并在高校工作,且从事相关领域工作5年以上的。
(五)年龄在30-70岁,身体健康。年龄30-64岁的,身体健康状况需能胜任户外现场工作;年龄65-70岁,主要负责研究、论证和解决重大疑难技术性问题,原则上不安排户外工作。
第六条 专家库成员以自愿参与、择优选聘为原则,按下列程序进行选聘入库:
(一)由本人提出申请,或经政府及有关部门、行业管理机构、生产经营单位、行业协会等有关单位推荐,在职人员应当征得所在单位同意。
(二)区安监局办公室(综合法规科)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对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合格后将候选人名单在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政府官方网站信息公开目录系统公示7天,公示期届满,报区安监局同意,向专家颁发聘书。
区安监局对专家管理实行聘任制,聘任期限最长为3年。任期届满视工作需要和专家的工作情况可连续聘任。
第七条 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独立发表评审论证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干涉;
(二)要求提供或者调阅相关资料以及其他必要工作条件;
(三)获得参加工作的劳动报酬。
第八条 专家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服从区安监局的工作安排;
(二)专家应当对出具的论证意见签名确认,并对论证意见的结论负法律责任;
(三)参加相关论证事项与本人或者所在单位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回避;
(四)遵守国家法律和工作纪律,保守在评审论证活动中取得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不得泄露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信息;
(五) 未经区安监局同意,不得泄露评审论证的内容、过程或结果等信息;
(六)如遇工作调动或联系方式变更,应及时告知区安监局。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聘请专家提供技术服务:
(一)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病危害事故,涉及专业方面知识,需要专家库成员提供专业鉴定意见的;
(二)对新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仓储经营、带储存设施经营)企业及改、扩建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和其他危险化学品企业等进行安全审查,需要专家提出审查意见的;
(三)对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企业颁发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需要专家提供专业审查意见的;
(四)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和试运行备案,需要专家提供专业审查意见的;
(五)对烟花爆竹企业经营许可及新、改、扩建的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实施安全审查,需要专家提供专业审查意见的;
(六)对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开展证前及证后执法监察,需要专家提供专业技术意见的;
(七)制定安全生产(含职业卫生)技术规范、标准,需要专家进行论证的;
(八)制定安全生产(含职业卫生)规划,需要专家进行论证的;
(九)开展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的隐患排查、执法监察、专项治理、项目验收核查等工作,需要专家提供专业意见的;
(十)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顶层设计、建设方案、招标及项目实施、项目验收等过程,需要专家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的;
(十一)其他需要专家提供服务的情况。
第十条 区安监局相关业务科室聘用专家工作的,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需聘请专家的业务科室通过书面方式填写《从化区安监局聘请专家申请表》(附件1),列明申请事项、专业类别、聘请专家人数、天数,经办公室审核后,报分管领导和主管领导审批;项目完成后,将《从化区安监局聘请专家申请表》、《从化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经费开支审批表》(附件2)以及《从化区安全生产专家服务费用签收表》(附件3)统一交区安监局办公室(综合法规科);
(二)经审批同意后,业务科室根据工作需要,从专家库中抽取相应专业的专家,并负责与相关专家进行联系;
(三)专家应服从业务科室的工作安排,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至少在工作开展前2个工作日,告知聘用专家的业务科室;
(四)工作任务完成后,参与工作的专家应及时将工作成果交聘用业务科室。聘用业务科室应当对工作成果进行妥善保存,整理归档,并对聘用的专家参与的活动事项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 其他单位或部门需要聘用专家工作的,应向区安监局提出聘用专家的书面申请,由区安监局办公室(综合法规科)负责受理并参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程序实施,专家报酬和差旅食宿等相关费用由使用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 聘用专家工作的业务科室,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做好专家经费的预算申请,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建立专家工作信息交流平台,解读或者回应企业安全与健康问题。
第十三条 参加涉及行政许可评审论证的专家数量应当为单数,且不少于3人;对专业性强、涉及面广、争议性大或内容特别复杂、敏感的评审论证项目,应当聘用5名或以上专家。
第十四条 专家在工作中应当对其表达的意见负责,专家聘用机关对合理可行的意见应予采纳,并落实在相关工作中;专家聘用机关对专家意见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区安监局办公室(综合法规科)暂停专家工作任务,并将相关情况报送区安监局,由区安监局作出解除当前工作任务或暂停派遣工作任务的决定;情节严重的,作出立即解除聘任的决定:
(一)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
(二)年度考核被评定为不及格的;
(三)单项工作考评两次被评为不及格的
(四)聘任期间无正当理由三次或以上不接受工作任务的;
(五)聘任期间无正当理由两次或以上在工作中出现迟到早退或不认真履行职责情况的;
(六)发表不当言论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被查处证实有犯罪行为或严重违法行为的;
(八)执法过程中,未经执法人员同意,擅自向公众、执法对象或第三人透露相关信息和意见的;
(九)发表的意见或结论不符合相关专业领域的科学规律和知识结构的;
(十)未完成交办工作的;
(十一)诚信方面有不良行为的。
专家在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收受他人财物或擅自与执法对象进行商务性接洽的,应立即解除聘任,通报其工作单位;构成犯罪的,报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专家因个人原因不能从事评审论证工作的,由本人向区安监局办公室(综合法规科)提出解聘申请,经区安监局同意后解除聘任。
第十七条 区安监局办公室(综合法规科)应根据专家的实际工作情况和聘用单位的反馈意见,对专家的工作表现予以年度考评,考评等次分为优秀、良好、及格和不及格,考核结果经区安监局核准后,向专家个人通报,被评定为优秀的人数原则上不超过专家库人数的10%。
专家对其本人年度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区安监局提出申诉,区安监局应当对考核异议进行复核,并向专家反馈复核结果。
第十八条 区安监局及有关科室聘用从化区安全生产专家库的专家进行工作的,专家劳动报酬按每人每天700元(税后,含交通费和餐费等费用)的标准计算;连续聘用时间较长时(连续聘请超过7个工作日),应按月聘请,报酬按每人每月6300元标准计算。聘请省、市安全生产专家库的专家的,按省、市的标准计算劳动报酬。使用专家的业务科室应及时填写相关报销单据交区安监局办公室,由区安监局办公室将相关费用支付给专家。
其他部门或单位聘用专家进行工作的,由专家使用部门或单位按照上款标准支付相关费用。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安监局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从化市安全生产专家库管理办法》(从安监〔2014〕72号)同时废止。
附件:1.从化区安监局聘请专家申请表
2.从化区安监局经费开支审批表
3.从化区安全生产专家服务费用签收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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