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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牛路水库建设工程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2-10-27 15:50

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人社局、区住建局、区卫计局、区农业局、区林业和园林局、区水务局、区环保局、区市场和质量监管局、区城管局、区国规局、区公安分局、区牛路办、良口镇政府:

  《广州市牛路水库建设工程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业经区政府常务会议(〔2017〕第6次)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迳向区牛路办反映。

  特此通知。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17日

  广州市牛路水库建设工程房屋征收

  补偿安置方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牛路水库建设工程房屋征收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维护移民合法权益,保障牛路水库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中纪办〔2011〕8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广州市牛路水库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和淹没区新增建设项目及迁入人口的通告》(穗府〔2014〕6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试行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16〕2号)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相关政策,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征收范围及征收安置机构

  (一)房屋征收范围:

  1、水库淹没红线范围

  牛路水库建设工程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上房屋、建(构)筑物、附属设施等,牛路水库库区淹没范围主要为良口镇的赤树村(瓦田寮社、赤树社、羊子塘社和牛轭洞)、良新村(水尾洞等)、和丰村(北斗社等),以及涉及的少沙村、团丰村、石岭村和达溪村等库区零星范围。

  2、安置区范围

  良口镇良新村范围内,省道354东侧,良新村铁岗埔社、格塘社等移民安置区范围。

  (二)征收主体:从化区人民政府。

  (三)征收部门:从化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

  (四)征收实施单位:从化区良口镇人民政府。

  (五)区牛路办、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人社局、区卫计局、区城管局、区公安分局、区国规局、区住建局、区水务局、区环保局、区农业局、区林业和园林局、区市场和质量监管局等单位对牛路水库建设工程项目实施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予以协助。

  第三条  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三)《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第256号令)。

  (五)《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

  (六)《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

  (七)《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3号)。

  (八)《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府〔2014〕38号)。

  (九)《关于印发广州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试行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16〕2号)。

  (十)《从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征收和管护工作的意见》(从府〔2014〕28号)。

  (十一)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第二章  房屋征收的补偿和安置

  第四条  安置资格认定条件

  一、在征地范围内有户籍的可确认为安置资格户(以公安部门户籍登记信息为准,外嫁女除外)。

  二、对于在非征地范围内的户籍、特殊户口人员安置资格的认定:

  (一)被搬迁人家庭成员在本村虽无常住户籍,但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计入安置人口:

  1、与征地范围内户籍男性村民结婚的配偶;

  2、原户口在征地范围内的现役军人(不含现役军官和已在外结婚定居人口);

  3、原户口在征地范围内的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

  4、原户口在征地范围内的服刑、劳动教养人员;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二)原男方户籍属于征地范围内,现该户口在良口镇的,按户籍人口标准安置。

  (三)原男方户籍属于征地范围内,现户口已迁出良口镇外,安置人口以被搬迁人户口迁出时的在册人数计算,购房标准如下:

  1、1-2人户最多只可购置60 m2户型。

  2、3人户以上(含3人户)最多只可购置90 m2及其以下户型。

  (四)已婚尚未有子女的夫妻可增加一个安置人口;达到法定婚龄的男性村民,可确定为一个资格户。

  (五)其他特殊情况,报区政府审定。

  第五条  被征收房屋权属、性质的认定

  (一)本项目征收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上房屋应当以合法有效的集体土地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宅基地使用权证、房地产权证、建房批准文件以及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作为安置依据。

  (二)房屋的用途和建筑面积,以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宅基地使用权证、房地产权证或者建房批准文件的记载为准。不动产登记部门负责开展房屋合法产权认定工作,并对认定结果的真实性负责。

  (三)对于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性质认定不清的,征收实施单位应会同区国土规划部门重新进行认定,认定结果在涉及的经济社张贴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7日。被征收房屋合法权属人对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征收部门应当在5日内组织进行核实,并将核实结果告知异议人。

  第六条  补偿安置原则

  (一)在征收范围内有合法产权或经认定和处理的被征收房屋,给予补偿。有异议的,由勘测定界单位、监督评估单位、设计单位、良口镇人民政府和区牛路办进行调查确认,给予补偿。

  (二)房屋和房屋以外的一般地上附着物补偿参照《关于印发广州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试行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16〕2号)规定执行。

  (三)符合安置资格的,按以下程序实施安置:由监督评估单位、设计单位、良口镇人民政府和区牛路办共同确认房屋安置对象,并对房屋安置对象实施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征收实施单位与符合安置资格的被搬迁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四)被搬迁人若已按本方案享受房屋征收安置的,必须拆除旧房、退出旧宅基地。

  第七条  安置方式

  对有合法产权且认定符合安置资格的被搬迁人的住宅房屋,提供“购买安置房”和“货币补偿”两种补偿安置方式。

  对被搬迁人非住宅房屋原则上不作购买安置房安置,实行货币补偿。

  安置区建设由区政府负责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结合具体实际情况制定安置区设计方案(另行印发),其方案需征求被征地村社、良口镇人民政府、区发改、区财政、区国规、区住建和区水务等相关部门意见,并报区政府审批同意后,按规定组织实施。

  (一)购买安置房

  依据“市长办公会议纪要〔2015〕第六次,采用多层住宅、安置标准为45 m2/人”的要求,安置房采用多层住宅形式,户型面积(60 m2、90 m2、135 m2、180 m2)供被搬迁人选择。被搬迁人指在征地范围内有被拆迁房屋的合法权属人,被搬迁人应根据家庭成员和自身实际经济能力选择安置房户型。

  1、被搬迁人房屋补偿款按照房屋重置价计算,房屋补偿款用于以建安成本价购买安置房,安置房面积按照本方案第四条确定安置资格户的村民住房45 m2/人确定建筑面积进行安置。

  2、具备购房资格的,按照可购买安置房面积选择最接近的户型,不足部分由小户型补足(1人/户选择房型面积60 m2、2人/户选择房型面积90 m2、3人/户选择房型面积135 m2、4人/户选择房型面积180 m2、5人/户选择房型面积135 m2+90 m2、6人/户选择房型面积180 m2+90 m2、7人/户及以上选择房型面积以此类推)。

  3、被搬迁人在安置房发生出售、交换、赠与(不含继承)时,需按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被征收房屋所占土地不再核定留用地指标。

  4、村委、卫生站、祠堂公建配套与安置区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

  (二)货币补偿

  被搬迁人不选择购买安置房安置的,按照被征收房屋重置价加被征收房屋所占土地区位补偿价给予货币补偿。货币补偿金额的计算公式为:被征收房屋重置单价×征收部门核定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被征收房屋所占土地区位补偿单价×征收部门核定的土地补偿面积。

  第八条  未完善手续建筑的补偿

  对下列情形的房屋不予补偿:

  1、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违法建设房屋;

  2、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设房屋;

  3、新房建成后应当拆除的旧房;

  4、对2014年2月17日《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广州市牛路水库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和淹没区新增建设项目及迁入人口的通告》(穗府〔2014〕6号)之后建设的违法建筑,不予认可,不予补偿。

  5、按照上述办法未能确定的,由当地村、社研究统一意见后报征收实施单位和区牛路办审核,再报区政府审定。

  第九条  村集体物业补偿

  征收有合法产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物业,可按本方案第七条进行货币补偿。

  对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物业造成所有人等停产停业损失的,参照《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府〔2014〕38号)有关补偿标准予以补偿。

  对非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造或购买房屋的补偿,按本方案第五条的规定确定补偿对象,由补偿对象与房屋建造或者购买人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提起民事诉讼。

  第三章  房屋征收的补助和奖励措施

  第十条  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购房困难补助费

  1、搬迁费补助标准:为推进搬迁工作的顺利进行,被搬迁人每户可享受搬迁补助费(含电话、有线电视、空调、水表、电表、家电家私等搬迁涉及的一切搬迁费用)4500元,在规定期限内搬迁的每户另行奖励500元;超过规定期限仍拒不搬迁的,不给予奖励。

  2、临时安置补助:1000元/月/户。具体按以下标准执行:

  (1)选择货币补偿(即弃产)的被搬迁人不享受该项补助。

  (2)选择集中安置区分配安置房的被搬迁人,在签订《拆迁安置协议》之日起至其按时搬迁入住安置楼为止,安置房建成可入住时,被搬迁人在接到征收人入住安置房通知后,安置实施单位停止发放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为1000元/月/户)。

  3、购房困难补助标准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促迁奖励措施

  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的,给予征收奖励2000元/人。

  第四章  其 他

  第十二条  房屋依法被征收后,集体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所涉及的房屋及附属设施归征收部门所有。

  第十三条  逾期不签订补偿协议(包括被征收房屋合法权属人不明确的)及不搬迁的,由征收部门依法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四条  被搬迁人必须如实申报有关信息,如实登记,任何人不得弄虚作假,否则一经查清,如实追回所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者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被征收地农民养老保障费用按省、广州市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六条  被搬迁人应服从城市建设的需要,主动配合征收工作,不得以任何借口妨碍和阻挠征收工作。对辱骂、殴打工作人员,阻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教育、治安拘留、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等处罚。

  第十七条  征收实施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建立房屋征收安置信息台账,对已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实行“成熟一宗公示一宗”,对被征收房屋的户主信息、补偿面积、安置面积以及金额等信息在征收范围内进行公示,并同步报备征收部门,确保本次征收安置工作依法公开透明进行。对经查核存在未按规定实施补偿安置等情形的,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十八条  本项目有关工作人员在实施房屋征收安置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本方案规定如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相关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条  本方案在实施过程中遇到未有规定的内容时,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补充实施办法报区政府审定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广州市从化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从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科       2017年5月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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