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和区有关商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区商务领域发展规划、计划;加快推进现代市场体系建设,推动商贸服务平台建设;推进内外贸融合发展,优化商贸流通产业布局和结构。
(三)负责监测分析全区进出口、商贸流通、外商投资状况,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研究国内外贸易、现代流通方式和全区商务工作发展趋势,组织实施调控措施;统筹协调商务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
(四)组织拟订有关健全和规范市场发展的政策;建立市场诚信公共服务平台,推动商务领域信用建设;指导批发市场规划和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商业体系建设;促进商贸流通体制改革,推进流通标准化。
(五)负责协调本区商贸流通市场经济秩序的相关工作,研究提出规范市场秩序的政策措施建议;负责商业特许经营、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等行政管理;对商务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六)组织实施会展、电子商务、商贸服务等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推进连锁经营、商业特许经营、物流配送等现代流通方式发展;促进贸易增长方式转变,指导和协调贸易促进体系建设,推动电子商务服务体系和平台建设;促进商贸中小企业发展,指导商品贸易结构调整,推进国际品牌建设。
(七)负责流通行业发展工作,依法对拍卖、典当、旧货流通、汽车流通业等进行监督管理;参与拟订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指导推动药品流通行业发展;制订和实施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规划。
(八)负责统筹全区优化口岸营商环境、提升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工作;负责协调处理陆空、港口口岸工作;负责开展粤港澳大湾区及跨区域陆空、港口口岸通关合作;负责联系和协调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推动保税物流体系建设。
(九)组织实施服务贸易发展规划,促进服务贸易进出口,配合落实服务外包发展的计划、政策;指导服务贸易领域的对外开放,推动服务外包平台建设,协调全区国际服务贸易统计工作。
(十)指导外商投资工作,组织实施外商投资政策和改革方案;依法管理外商投资企业和项目有关事项,参与重大外资项目的落户和服务等工作;依法监督检查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情况并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
(十一)统筹协调全区投资发展工作,建立健全投资发展工作体系和运作机制,规范投资发展工作秩序;研究制订全区投资发展工作目标和工作计划,指导各镇街、各部门、商会协会、区属国企、各类产业载体、产业链龙头企业等开展投资发展工作;参与制定重大项目扶持措施、重点产业政策;牵头制订实施区级投资发展的宣传推广计划;作为全区产业项目总入口,承担产业项目的招商,组织开展项目选址,对产业项目准入把关,统筹落实产业项目准入各项会议机制、工作机制及工作部署;统筹建立项目落地服务工作机制,协调解决在谈在建重点项目的重大问题。
(十二)负责推动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工作,组织实施有关对外投资、经济合作的政策措施和管理办法;依法管理、监督和服务对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指导境外市场开拓,规范境外投资企业经营秩序;依照权限承办外派劳务和境外就业人员权益保护相关工作。
(十三)拟订全区商务交流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区性商务重要外事活动;指导本系统外事和对外交流工作。
(十四)承担组织协调与进出口公平贸易相关工作,协调全区有关世界贸易组织事务的具体工作;组织产业损害调查及其他贸易救济措施。
(十五)依照权限和有关规定承担金融监管有关工作;拟订地方发展和利用资本市场的政策、规划和措施;承担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与风险处置工作;推进金融改革创新,改善金融发展环境和金融服务,推动企业改制上市;建立金融风险预警体系,参与建设金融信用体系,协助防范、处置、化解金融机构金融风险和打击非法金融机构、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十六)完成区委、区政府和上级相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