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市有关财政、税收、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拟订区财政、政府采购、国有资产管理、财政投资评审、财务会计、政府债务管理等方面的制度并监督实施。
(二)拟订区财政和国有资产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参与制定各项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政府调节、综合平衡社会财力和推进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建议。
(三)承担区级各项财政收支监督管理的责任。负责编制全口径年度区级财政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区人民政府委托,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全区和区级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决算;制定行政事业单位经费开支标准、定额,批复区级部门(单位)年度预决算;完善转移支付制度,拟订区对镇(街)财政管理体制并组织实施。
(四)制定全区财政和预算收入计划,监督管理各项财政收入;负责区级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监督管理“收支两条线”工作;依法管理财政票据;拟订彩票管理制度,管理彩票资金。
(五)组织制定区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执行财政总预算会计核算制度;指导监督全区财政国库管理业务,按规定开展国库现金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政策、制度,监督管理政府采购工作。
(六)加强综合治税工作;监督检查财经法律法规、财会制度和方针政策的执行情况,依法查处违反财经法纪行为,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加强财政支出绩效管理工作。
(七)负责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的安排和监督管理;参与财政性资金基本建设项目安排研究,审核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工程预算、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对财政性资金建设项目实施财务监管。
(八)执行上级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和政策,拟订和执行本级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和政策,管理区级政府债务,防范财政风险;参与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
(九)管理全区会计工作,依法指导和监督会计事务管理工作,组织开展行政事业单位、所监管企业等会计决算报表汇总和评价分析工作;负责核发《代理记帐许可证》;负责农村财务管理工作。
(十)负责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和保值增值;负责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区属国有(集体)企业、镇街所属企业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承担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编制、执行、调整和监督工作;对所监管企业经营性国有资产进行财务监督、经济责任审计和风险控制。
(十一)根据区人民政府授权,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指导区属国有(集体)企业、镇街所属企业推进改革和建立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依法依规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奖惩等管理;督促检查所监管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工作;监督管理债权回收物业处置。
(十二)制定本局教育、培训、调研计划并组织执行,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十三)承办区委、区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