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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从化区街口街社会治理服务中心章程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4-01-17 17:19

  广州市从化区街口街社会治理服务中心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保障科学民主管理与依法依规运行有机统一,构建运行顺畅、协同高效、充满活力的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广州市从化区街口街社会治理服务中心。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街口街镇安横一巷二幢首层。

  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补助一类。

  第五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13万元。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中共广州市从化区街口街工作委员会、广州市从化区街口街道办事处。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共广州市从化区街口街工作委员会、广州市从化区街口街道办事处。

  第八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广州市从化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九条  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实行行政领导人负责制。

  第十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服务社会公众,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区委和街党工委关于来穗人员、出租屋、网格化管理等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履行出租屋、来穗人员,网格化管理、租赁备案等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网格化综合管理的事务性、辅助性工作,为网格化管理的巡查、指挥、调度、督办等工作提供服务;

  (二)负责出租屋和外来人口服务工作,包括来穗人员信息登记、出租屋安全隐患整治、出租房屋税收征管、居住登记、居住变更登记、居住证受理、发放、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经营场所证明等工作;

  (三)指导村(社区)网格管理站对网格内党建群建、城市管理、社会治安、人口信息、企业门店、市场监督、应急管理、公共服务等领域信息的采集、上报、派遣、处置、核查、结案、考核等;

  (四)协助开展防范邪教、反恐怖、精神病阻碍患者服务、禁毒宣传等相关工作;

  (五)负责抓好群防群治队伍建设,建立健全治安防范网络;

  (六)汇总、统计本辖区综合数据,为定期分析研判辖区社会治理形势提供科学依据;

  (七)协助完成街道社会治理各项工作;

  (八)承办街党工委、办事处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十二条  本单位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是:党的基层组织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促落实的领导作用。推动本单位党的建设和业务工作深度融合,把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贯彻到本单位日常管理和职责履行的全过程,促进本单位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第十三条  本单位党组织发挥作用的方式、途径和程序:

  党组织全面领导本单位的工作,紧密围绕党的基本路线,充分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会同行政领导班子共同做好本单位工作,充分发挥政治优势、思想优势和组织优势,促进事业发展。

  第十四条  本单位通过以下方式保证党的全面领导: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和本组织的决议,决拥护党的领导;

  (二)对涉及本单位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的使用等重大问题,经集体讨论做出决定;

  (三)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严格党的组织生活,保证全党步调一致,依法规范管理,确保方向; 

  (四)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党管人才原则,监督党员干部和其他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国家的财政经济法规和人事制度;

  (五)党组织负责本单位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对违纪违法问题的预防、监督和查处。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十五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本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

  (二)组建本单位管理层,提名或任免本单位的行政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

  (三)批准管理层工作报告;

  (四)组织指导本单位制定章程草案(修订案),负责审核本单位章程草案及修订;

  (五)监督本单位业务运行;

  (六)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

  第十六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义务:

  (一)指导和督促事业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开展业务、信息公开工作;

  (二)为事业单位依法依规开展业务活动提供必要保障;

  (三)本单位终止时,负责指导本单位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单位的人员、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置工作;

  (四)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举办单位应尽义务。

  第四章  管理层

  第十七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行政办公会。重大活动及重点工作等须报举办单位批准,重大项目、人事安排及大额资金使用等须提交举办单位党组织会议审定。

  第十八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的职责、产生方式、任期及考核、议事规则是:

  (一)接受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二)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

  (三)管理本单位工作人员;

  (四)定期向党组织和举办单位汇报工作;

  (五)负责筹建章程起草(修订)组织,拟制本单位章程草案(修订案);

  (六)完成举办单位交办的各项任务;

  (七)本单位终止时,负责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

  (八)举办单位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和职权:

  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为举办单位任命,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全面负责本单位业务工作;

  (二)负责管理本单位的日常事务;

  (三)负责本单位的人事、财务、资产等管理;

  (四)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  本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产生方式是:

  本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产生,中心主任为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及产生程序、议事规则:根据《中共广州市从化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共广州市从化区街口街工作委员会 广州市从化区街口街道办事处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从编字〔2021〕1号)的设定,本单位核定事业编制10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主任是中心运行的第一行政负责人,主持中心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分管相关工作,其余干部职工协助主任、副主任完成中心工作。

  第五章  服务对象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权利:

  本单位服务对象为本单位职工、社会公众。

  本单位职工对本单位的管理运行享有参与权、知情权、监督权和建议权,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社会公众对本单位的业务活动享有知情权、监督权、批评与建议权,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义务:

  本单位服务对象为本单位职工、社会公众。

  本单位职工应遵守法律法规及单位的规章制度,践行单位宗旨,履行工作职责,维护单位的名誉和利益,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社会公众应遵守公共秩序和有关管理规定,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参与管理的具体途径、方式和运行机制:

  (一)保障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本单位运行;

  (二)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义务。

  第六章  业务运行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业务运行原则和办法:

  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职责开展工作,履行职能。

  第二十六条  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运行的具体措施:

  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工作部署,依法依规行使内部行政管理、资源配置、业务开展等运行管理自主权。

  第七章  资产和财务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国有资产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本单位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本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单位内部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实行统一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财务管理体制: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对财务收支、决算、绩效、预算管理等作出规定。

  第三十条  本单位的人员(包括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和聘用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和使用的原则: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应当符合事业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内部审计、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财政、税务等审计监督制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格执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三十三条  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本单位章程,自章程核准(备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自有或举办单位的信息平台发布章程正式文本;

  (二)本单位年度报告,应按照有关时限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

  (三)其他应当公开的信息。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运行: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自行决定解散并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

  (四)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撤销;

  (五)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清算工作结束后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本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且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清晰明确,权利义务有承接单位的事业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转制为行政机构的;转制为国有企业的;因合并、分立解散的;直接撤销事业单位建制的。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章程修改的草案应经举办单位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核准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于2023年12月27日经本单位行政办公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广州市从化区街口街社会治理服务中心。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2023年12月31日起生效。

  


       附件:广州市从化区街口街社会治理服务中心章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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