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化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温泉管理的通知
2018-08-11 09:05:36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牢固树立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决打好生态环境保护攻坚战,为人民创造良好生产生活环境,有效地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我区温泉(即地下热水资源),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情况,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依法使用温泉的认识

温泉是指含有一定热量的地下水,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浪费温泉。开发利用温泉实行统一规划、有效保护、合理开采和综合利用的原则。

温泉具有水资源和矿产资源的双重属性,开采和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区水务部门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同时,应当取得采矿权,依法缴纳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应当取得采矿权,依法向市级国土部门缴纳采矿权出让收益和占用费,同时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资源税。

为实现温泉可持续利用,我区将温泉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资金投入。并将温泉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主要指标纳入政府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

二、进一步落实温泉行政管理责任

我区各职能部门应当按职责,进一步加强对温泉的管理。

(一)区水务部门主要职责:

1、会同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编制我区温泉专业规划,进行温泉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

2、配合国土资源等部门,根据我区温泉储藏情况确定温泉的开采区域。

3、对本区温泉使用单位核发的取水许可证,建立水资源监控管理系统,安装取水监控设施,加强取水管理。

4、建立日常巡查制度,依法对本区的温泉开采、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5、依法查处非法开采和使用温泉行为。

(二)区国规部门主要职责:

1、对本区内的温泉勘查、开采实施监督管理;依法保护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

2、对本区内勘查单位的资格、探矿权人的勘查范围和资金投入等情况实行监督检查,发现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发出监督意见书。

3、对本区内的采矿权人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保护矿山地质环境及其他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建立日常巡查制度,依法对本区的温泉开采进行监督检查。

5、依法查处非法开采和使用温泉行为。

(三)属地镇主要职责:

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根据国规部门、水务部门提供的技术数据和业务指导,加强日常巡查手段,进一步加大对温泉开发利用行为的日常监管,主动与国规、水务、公安、工商、旅游等部门形成联动机制。

环保、工商和质量监管、物价、安监、旅游、林业、人社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能负责对温泉开采和使用单位进行监管。

三、进一步落实各用水单位责任

各用水单位应当依法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用水应当计量,并按照批准的用水计划用水,并缴交相关费用。

新建、改建、扩建关于温泉建设项目时,向相关审批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经批准使用温泉的单位应当安装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的取水计量设施,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保证其正常运行,并按照规定填报取用水报表和矿产资源统计基础表和矿产储量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统计报告等资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擅自拆除、更换取水计量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温泉水。

自觉接受和配合职能部门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四、妥善解决旧温泉使用历史遗留问题

在争取上级政府和职能部门的同意的前提下,我区计划用2-3年时间解决旧温泉使用历史遗留问题。

由从化区政府明确流溪温泉供水管理站负责温泉风景名胜区温泉水统一管理,并由该站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开展探矿权前期工作。按照成熟一宗解决一宗的方式,逐步将现有温泉水井采取收购、股权投资等方式,统一移交流溪温泉供水管理站管理。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规定,以往有过采矿活动,经核实存在可供开采矿产储量或有经济价值矿产资源的矿产地,不再设探矿权,而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直接出让采矿权。争取在省、市矿产管理部门的支持下逐步完善从化温泉风景名胜区内温泉开采和使用单位的采矿权手续。

未办理取水许可的温泉开采和使用单位,应在本通知下发1个月内向区水务部门申报办理取水许可证。在区水务部门指导下,相关单位在3个月内完成取水许可手续。凡超期未申办和完成取水许可的单位,今后开采和使用温泉应按现行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五、进一步加强温泉管理日常巡查

由区国规部门、属地镇街负责,加强日常巡查,进行定点不定期巡查,每周至少全覆盖巡查一次以上,利用微信举报平台,加强宣传监督。对乱采滥挖或破坏性开采温泉水、未取得取水证擅自开采等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责令开采温泉水的单位和个人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由区水务部门、属地镇街负责,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工作,每周至少全覆盖巡查一次以上,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建设取水工程或不按照批准条件取水的,根据相关法规进行处罚。

流溪温泉供水管理站负责,统筹温泉水日常管理,发现涉及温泉水违法行为时,及时向相关职能部门报告。

六、严厉打击违法开采和使用温泉行为

(一)由水务部门负责,对未安装或者破坏、擅自拆除取水计量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二)由水务部门负责,对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责令限期更换或者修复;逾期不更换或者不修复的,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三)由国规部门负责,对乱采滥挖或破坏性开采温泉的,处以相当于温泉资源损失价值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不能计算温泉资源损失价值的,处以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由国规部门负责,对不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五)对国家公职人员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滥用职权或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政府

2018年8月8日

从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科  2018年8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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