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化府行复〔2021〕11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2-07-27 16:4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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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从化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1年8月19日作出的《答复意见书》(从退役军人信复〔2021〕7号),于2021年10月29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根据申请人的信访诉求,向其退役安置单位提供政策指引,充分维护其个人权益。

申请人称: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对其信访编号:LX4401002021052678564的信访诉求处理极其简单且不负责任,没有做到维护退役军人权益,真正依法依规给予退役军人关于退役安置待遇政策性保护,工作推诿、敷衍了事,使其退役安置历史遗留问题没有得到及时合理的解决,因此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要求:1.纠正被申请人的错误处理意见;2.批评与监督被申请人的工作绩效、纠正其懒政不履职和没有及时为政府相关单位和部门作出正确指引,没有做到切实维护退役军人权益,工作中敷衍和不负责的行为;3.依据我国《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和广东省退役军人服务厅的退役安置政策问答等文件精神,纠正与指导被申请人依法依规协调和处理其信访诉求,以求其信访事项尽快得到合情合理的解决。

被申请人称:

一、被申请人作出《答复意见书》(从退役军人信复〔2021〕7号)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合法。

2021年5月26日,申请人通过网上信访(信访编号:

LX4401002021052678564)反映诉求:“希望有关部门应该给予其个人‘无故失业20年’应有的‘经济补偿’或相关补偿”。被申请人收到该信访事项后,根据《信访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被申请人于2021年6月2日作出《受理告知书》(从退役军人信告〔2021〕5号)决定受理该信访事项,并通过邮寄的形式送达给申请人,申请人于2021年6月4日签收该邮件。

经被申请人调查核实,申请人信访的事项应由申请人的安置单位,即广东从化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为此,被申请人于2021年6月29日向广东从化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发出《广州市从化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妥善办理黄某信访事项的函》,请广东从化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与申请人充分沟通,认真研究,切实维护退役军人权益,争取早日做到案结事了。

2021年8月19日,被申请人依法作出《答复意见书》(从退役军人信复〔2021〕7号),并通过邮寄的形式送达给申请人,申请人于2021年8月21日签收该邮件。

二、被申请人作出《答复意见书》(从退役军人信复〔2021〕7号)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

经被申请人调查核实,根据原从化市退伍办于2000年5月6日出具的《关于我市一九九九年度城镇兵和转业志愿兵政策性规定安置的分配方案》,申请人为1999年度转业志愿兵,其安置单位为原从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现为广东从化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安置接收单位将申请人安排到广州某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担任保安员,申请人不接受该工作,并于2000年8月18日亲自发函给原从化市退伍办及原从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提出:“本人愿意一次性领取半年生活补助费(每月260元)共计人民币壹仟伍佰陆拾元(¥1560元)整。以后本人自谋职业,不需开发区管委会安排工作。请将本人档案退回从化市退伍办。”

2000年9月11日,原从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发函给原从化市退伍办:“贵办分配给我单位安排的刘某和黄某两位复员军人,因不满意我单位安排的工作,要求发给一次性半年生活补助,自找工作。他俩分别于6月16日和8月18日各领取了半年生活补助费1560元。现将刘某和黄某的档案退还贵办。”

2019年,申请人向安置单位提出再次安置的要求。2020年10月15日,被申请人向广东从化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发出《广州市从化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纠正黄某岗位问题的函》,请安置单位重新安排黄某到开发区管委会或者管委会下属单位的岗位。经被申请人协商,申请人已于2020年12月到安置单位正式报到和上班。2020年12月8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出具《息诉罢访书》:“本人表示满意,愿签订〈息诉罢访书>以表示案结事了。同时本人承诺不再就同一问题提起诉讼,不再向各级部门信访,也不会通过走访、网络、电话等其他形式信访。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申请人向被申请人赠送锦旗。

2021年5月26日,申请人提出:“希望有关部门给予其个人‘无故失业20年’应有的“经济补偿’或相关补偿”的信访诉求,被申请人根据《关于下达安置城镇退伍义务兵和转业志愿兵任务的通知》(从府办〔2000〕33号)第二条的规定:“凡因安置退役士兵工作不落实而造成不良后果的,由各接收单位负责。”发函到广东从化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请该单位与申请人充分沟通,认真研究,切实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本案不属于行政复议的申请范围,依法应当驳回其申请。本案系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信访事项,被申请人依据《信访条例》依法处理该事项,完全属于《信访条例》调整的范围。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意见书》(从退役军人信复〔2021〕7号)不服的,应当根据《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查。

被申请人认为,就不服《答复意见书》(从退役军人信复〔2021〕7号)的救济途径有特别且具体的法律规定的,应当从其规定,因此,本案不属于行政复议的申请范围,依法应当驳回其申请。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意见书》(从退役军人信复〔2021〕7号)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同时,本案不属于行政复议的申请范围,依法应当驳回其申请。

本府查明:

申请人系1999年度转业志愿兵,安置接收单位为原从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现为广东从化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该单位将申请人安排到广州某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担任保安员。申请人觉得待遇不佳,不能接受该工作,于2000年8月18日提出申请:“本人愿意一次性领取半年生活补助费(每月260元)共计人民币壹仟伍佰陆拾元整(¥1560元)。以后本人自谋职业,不需开发区管委会安排工作。请将本人档案退回从化市退伍办。”2000年9月11日,原从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发函告知原从化市退伍办,申请人因不满意其安排的工作,要求发给一次性半年生活补助,自找工作。已于8月18日领取了半年生活补助费1560元,并将申请人档案退还从化市退伍办。2019年,申请人向安置单位提出再次安置的要求。2020年10月15日,被申请人向广东从化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发出《广州市从化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纠正黄某岗位问题的函》,该函载明:“鉴于黄某是由原从化市民政局安置到你单位的,你单位应按规定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将其安排到本单位或下属单位上岗。而你单位安排其到广州某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担任保安,该单位不属你下属单位,此岗位不符合要求。请你单位立即对上述问题进行整改,严格落实退役军人安置政策,切实维护退役军人权益,重新安排黄某到开发区管委会或者管委会下属单位的岗位。”2020年12月,申请人被安置到广东从化经济开发区高技术产业园上班。2021年5月26日,申请人向广州市信访局信访反映:一是对广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在关于2020年度接访、处置“退役安置历史遗留问题”上,表达不满;二是目前虽已解决了“久拖不决”的退役安置历史遗留问题,但工作现状、政治和经济待遇、企业的福利等问题,还存在一些问题;三是“无故失业20年”的经济补偿或相关补偿问题,主要诉求为要求有关部门给予其“无故失业20年”应有的经济补偿或相关补偿。被申请人于2021年6月2日作出《受理告知书》(从退役军人信告〔2021〕5号)决定受理该信访事项,并于2021年6月4日送达申请人。2021年6月29日,被申请人向广东从化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发出《广州市从化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妥善办理黄某信访事项的函》,该函载明:“鉴于黄某是由原从化区民政局安置到你单位的,你单位安排其到广州某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担任保安,该单位不属你下属单位,此岗位不符合要求。你单位于2020年12月进行整改,重新安排黄某上岗。关于黄某此次提出的诉求,请你单位与其充分沟通,认真研究,切实维护退役军人权益,争取早日做到案结事了。相关办理情况请于2021年7月30日前复函我局,感谢贵单位的大力支持。”2021年8月19日,被申请人作出《答复意见书》(从退役军人信复〔2021〕7号),告知申请人:“收到你的信访件后,已发函到广东从化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请该单位与你充分沟通,认真研究,切实维护你的合法权益,请你耐心等候。”该《答复意见书》于2021年8月21日送达申请人。

另查明,广东从化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至今未将申请人的诉求相关办理情况函复被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关于我市一九九九年度城镇兵和转业志愿兵政策性规定安置的分配方案》、申请人关于不接受安置工作、自谋职业的申请、原从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告知函、《关于退役士兵黄某安置问题的函》(从开管函〔2019〕21号)、《广州市从化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纠正黄某岗位问题的函》、《息诉罢访书》、《广州市信访局人民群众信访登记表》、《受理告知书》、送达回执、《广州市从化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妥善办理黄某信访事项的函》、《答复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意见书》(从退役军人信复〔2021〕7号),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本府认为:

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被申请人具有对辖区内退役军人的安置就业工作相关问题进行处理的法定职责。

本案中,负责退役军人安置就业,指导并监督检查退役军人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落实,系被申请人的部分工作职能。被申请人已经按照省市有关政策落实申请人的安置就业工作,但因接收安置单位原从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现为广东从化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安排申请人到广州某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担任保安,该岗位不符合要求。经被申请人纠正,广东从化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已于2020年12月将申请人重新安置到广东从化经济开发区高技术产业园上班。依据《关于下达安置城镇退伍义务兵和转业志愿兵任务的通知》(从府办〔2000〕33号)第二条:“凡因安置退役士兵工作不落实而造成不良后果的,由各接收单位负责”的规定,本案因错误安置引发的申请人所称的“无故失业20年”经济补偿或相关补偿问题,其不良后果因由接收单位承担,而被申请人则对该补偿问题负有指导、监督和检查接收单位落实执行的职责。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的信访诉求,只在2021年6月29日向广东从化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发出《广州市从化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妥善办理黄某信访事项的函》,要求其与申请人充分沟通,认真研究,切实维护退役军人权益,争取早日做到案结事了,并将相关办理情况于2021年7月30日前复函被申请人。于2021年8月19日,被申请人作出《答复意见书》(从退役军人信复〔2021〕7号)。期间,被申请人对广东从化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理申请人的诉求情况,未履行督促、指导或协调处理的职责,并将处理情况告知申请人,而是简单地告知申请人已发函至接收安置单位,要求其与申请人沟通。因此,本府认为,被申请人履职不到位,未能充分维护退役军人的合法权益。其作出的答复是基于回复申请人的信访而作出的意见,对申请人的信访诉求未作出实质性处理,属于未履行法定职责,构成行政不作为。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被申请人在本决定书生效之日起60日内对申请人的信访诉求作出行政处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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