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毛某矛盾纠纷案
2024-04-08 11:5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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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毛某于2023年10月底通过网上信访反映某村某社在2020年颁发股权证给非本村非本社人员(李某等5人),要求把他们的股权证撤回。  

【调查和处理】

    接诉后,我镇相关职能部门开展调查。经了解,某村某社(以下称某社)在2020年开展产权制度改革工作中,制定《广州市从化区某镇某村某社股份合作经济社集体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办法》和《广州市从化区某镇某村某社股份合作经济社章程》(以下简称《办法》《章程》)的资料,某社于2020年7月召开经济社户代表会议(有会议通知和会议视频),会议通过了《办法》《章程》。经了解,当时会议过程,村委及相关职能部门未收到相关投诉。颁发股权证是根据《办法》《章程》开展的。

【法律分析】

    根据户代表会议通过的《办法》《章程》,该社以户为单位填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表,由经济社社长签名确认盖章和村支书签名确认盖章,再把确认表交由第三方公司录入和打印组织成员名册,由经济社将成员名册张贴于社公示栏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未有人提出异议。

综上,该社的产改工作程序符合区农业农村局关于《广州市从化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广州市从化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指导意见和广州市从化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工作方案的通知》的要求。

同时,经向村了解,被毛某指颁发股权证的李某等5人,在某社实际有房屋及宅基地,有参加村社集体的相关活动,如本村社成员的红白事等,有定期回村社生活。符合《广州市从化区吕田镇某村某社经济合作社集体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办法》中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户籍不在本村社的人员,经本村社依法履行民主决策程序认可的,可以确认为本村集体经济社组织成员:第(十)点、原本集体成员(原村民)因自谋职业、读书、自找门路、投靠亲友等原因将户口转为城镇居民,但没有享受公务员、国家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职工生活保障和职工社会保障的,且与本集体经济组织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关系的。”

    综上,李某等5人资格符合《广州市从化区某镇某村某社股份合作经济社集体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办法》的条件,某村和某社在2020年颁发股权证给李某等5人程序合法合规。

【典型意义】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等是我国基本政治制度之一,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基层自治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通过引导农村基层群众自治,有效地解决了农村地区的一部分问题。但此次由股权分配引起矛盾纠纷,反映了部分农村地区的群众法律知识薄弱,对基层自治的法规一知半解、以偏概全,甚至滥用自治的民主权利,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为充分保障基层群众自治的民主权利,体现最广大人民的意志,要求基层干部时时刻刻站在村民的角度为其排难解忧,尽最大能力为村民解决问题,将普法教育有机融入群众工作中。

    一方面要将矛盾化解在萌芽。调解人员要充分利用基层群众自治的力量,依托村(居)委会的“民情前哨岗”,及时发现和介入矛盾纠纷,争取化解在小处置在早。另一方面要深入推进以案释法。结合日常群众工作开展“普法公开课”,活用“情理义”三板斧,要把宣扬法治理念贯穿调解工作全过程。在此次矛盾纠纷的化解中,调解人员及时深入地向村民进行普法教育,对基层群众自治权的不当行使及时纠偏,让群众自治的路越走越宽,法治实践的步子越走越踏实,使普法宣传效果以点带面,从线到片,在田间地头中逐步形成知法守法懂法的良好法治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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