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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从化区应急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117MB2D08008N/2024-00082 分类:
发布机构: 广州市从化区应急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4-09-06
名称: 广州市从化区应急管理局关于征求《广州市从化区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指引(征求意见稿第二稿)意见的通知
文号: 发布日期: 2024-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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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从化区应急管理局关于征求《广州市从化区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指引(征求意见稿第二稿)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9-06  浏览次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举报处理规定>的通知》(应急〔2020〕69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安监总财〔2018〕19号)等法规和政策文件,在整合各职能部门意见、专家论证意见和社会公众意见的基础上,现我局重新修订《广州市从化区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指引(征求意见稿第二稿)》,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诚挚欢迎广大群众、企事业单位、党政机关及社会团体通过以下途径提出意见和建议:

   一、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邮箱chyjfgk@gz.gov.cn,并请在邮件主题注明:“《广州市从化区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指引(征求意见稿第二稿)》的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广州市从化区江埔街环市东路826号(广州市从化区应急管理局法规科),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广州市从化区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指引(征求意见稿第二稿)》的征求意见”字样。

   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4年9月19日。

  附件:《广州市从化区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指引(征求意见稿第二稿)》


 广州市从化区应急管理局

  2024年9月6日

  


  《广州市从化区应急管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指引》(征求意见稿第二稿)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领域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重大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举报处理规定>的通知》(应急〔2020〕69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安监总财〔2018〕19号)的要求并结合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从化区应急管理部门监管职责内的工矿商贸、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行业领域的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

  城镇消防、建筑施工、交通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放射性物品、特种设备、城镇燃气、石油天然气管道等由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监管的行业领域,其安全生产举报奖励依照其部门规定执行,不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  本指引的奖励受理范围如下:

  (一)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通过有效途径或方式,向从化区应急管理部门举报本行政区域范围涉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经调查属实且达到奖励标准的,可获得奖励。

  (二)由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或上级应急部门交办给从化区应急管理部门的举报,经调查属实且达到奖励标准的,可获得奖励。

  (三)对其他同级单位或部门移送从化区应急管理部门的举报,经核查符合从化区应急管理部门受理条件且符合相关奖励要求的,可获得奖励。

  第四条 本指引所称重大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按照应急管理部(或原国家安监总局)制定并向社会公布的判定标准认定。

  第五条 本指引所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规定进行认定。结合我区实际,重点包括以下情形和行为:

  (一)没有获得有关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证照不全、证照过期、证照未变更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关闭取缔后又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二)未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三)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或者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的;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未指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

  (四)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出具虚假失实报告的。

  (五)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或被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但拒不执行的。

  (六)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七)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六条 举报人可通过安全生产举报电话“12350”,或通过从化区人民政府网站上区应急管理部门公示的联系方式,以书信、电子邮件、网络通信、走访等形式向从化区应急管理部门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人应当按以下要求进行举报:

  (一)准确提供被举报对象的真实名称、地址、电话等有效查找方式;

  (二)简要描述事故隐患现状、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及已经或将要产生的危害,并且提供有效线索或证据,鼓励提供视频、照片、书证、物证等直观证据;

  (三)举报人提供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有效联系方式;

  (四)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并对其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和企业。

  第七条  从化区应急管理部门接报后将依法填写《安全生产举报登记表》,如实登记举报内容。

  第八条  本指引根据下列标准进行奖励计算:

  对举报重大事故隐患、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最低奖励3000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执行。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发放奖励:

  (一)举报内容事先已被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发现并正在处理的;

  (二)具有安全生产管理、监管、监察职责的工作人员或其近亲属授意他人的举报;

  (三)举报人未提供真实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联系方式的;   

  (四)举报内容经核查不属于区应急管理部门职能范围的;

  (五)对同一生产经营单位的同一违法行为向从化区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职能部门进行举报的,如其他职能部门已作奖励的,从化区应急管理部门不再进行奖励。

  (六)对其他同级单位或部门移交从化区应急管理部门的举报,如移交单位已发放奖励的,从化区应急管理部门不再进行奖励。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应当奖励的其他情况。

  第十条 本指引遵循以下原则发放奖励:

  (一)遵循“合法举报、适当奖励”和“谁受理、谁奖励”的原则。

  (二)举报经调查属实后,经举报人申请方可奖励。

  (三)对举报同一生产经营单位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实施重复奖励,只奖励第一举报人;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的,由实名举报的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金。

  第十一条  举报奖励金的发放按以下程序执行:

  (一)经举报人申请,从化区应急管理部门进行核实,如符合奖励条件,应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举报人提供的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进行奖励领取告知。告知内容:举报人持有效身份证件、提供与《安全生产举报登记表》登记的举报人姓名一致的银行账号(含开户银行资料等)和相关的举报资料,在接到领奖告知的60个自然日内到从化区应急管理部门办理奖金领取手续。

  举报人逾期未领取奖金且未说明正当理由的,视为举报人放弃领奖权利。

  (二)从化区应急管理部门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奖金。从化区应急管理部门在核实举报人和银行账号无误后进行转账,同时保留银行转账凭证并完成建档登记。

  第十二条  从化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对举报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

  (一)参与举报处理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违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二)受理和处理举报的工作人员与举报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三条 给予举报人的奖励金纳入部门预算,每年在区应急管理部门应急保障经费中统筹支出解决。

  第十四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