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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从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117MB2D06205A/2024-00131 分类:
发布机构: 广州市从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4-09-14
名称: 从化区消委会发布预付式消费提示: 办卡容易退卡难预付式消费合同需斟酌
文号: 发布日期: 2024-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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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化区消委会发布预付式消费提示: 办卡容易退卡难预付式消费合同需斟酌

发布日期:2024-09-14  浏览次数:-

 

  预付式消费是指在零售、住宿、餐饮、教育培训等生活消费领域,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多次或持续向消费者兑付商品或提供服务的交易方式。如日常中的美容院办卡、健身房办卡、餐饮充值等。然而,随着预付式消费覆盖领域越来越广,一些损害消费者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例如“健身房卷款跑路”、“美容院无法退卡”等。消费者在预付款前打醒十二分精神,问清楚后续退卡条件及具体要求。

  【案例介绍】

  爱美之心人皆有之,李小姐于4月中旬找到了从化某专业祛斑祛痘机构,进行面部美容。该机构主任向李小姐推介店内新推出的祛斑祛痘美容卡,介绍道:“现在店内搞促销活动,每月只需580元的美容卡,办卡时长为一年,就可以无限次数消费。而且还是针对您皮肤情况的专属定制美容服务,已经有很多女士通过这项服务祛斑祛痘、皮肤变得光滑。”经评估后,李小姐认为这是划算的交易,同时也非常谨慎地询问商家:“这个办卡时长为一年,那是否随时可以停卡呀?”美容机构表示:“只要消费者愿意,美容卡随时都可以停卡。”于是,李小姐便在机构主任的指导下办理了580元的无限次数消费美容月卡,绑定支付宝每月扣费。

  5月中旬,李小姐因个人原因想要取消美容卡,前往店里时却被告知:“如果要停卡,会将治疗服务期限往后延,但每月仍要缴费580元,直至期满一年。”显然,美容机构提出的“停卡”与常识认为的“停卡”完全两码事。李小姐提出要彻底取消该卡、不再支付后续每月580元费用时,机构主任告知:“如果要取消该卡,原先进行的美容项目要用原价进行核销,单次收费1800。”

  无奈之下,李小姐只能拨打12345热线求助。

  【案件处理】

  接诉后,消委会江埔分会及时联系商家反映来诉情况,以期开展调解工作。商家表示,顾客因为个人时间原因不想续卡,过来门店沟通,商家给出如下方案:1、停卡,将服务项目往后延期,但需每月继续缴费580元;2、把卡转让给别人;3、按单次收费1800元的方案核销原来的美容项目再取消卡。但顾客均不接受。商家表示有积极解决纠纷宜,但因前期服务已产生了成本,为此明确不接受市民诉求,且拒绝我会就此诉求再作进一步调解。

  【案例点评】

  案例中的李小姐已非常警惕地询问商家停卡事宜,但消费者在预付式消费中因信息不透明始终处于劣势地位,防不胜防。区消委会在此提示广大消费者,选择预付式消费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谨慎选择商家。预付式消费是建立在消费者对商家信任的基础上而进行的,在开通预付式消费前,需要多方面多角度了解商家资质与口碑。一方面,可以先体验一次商家的服务,判断是否值得长期消费,切忌因商家的话术而冲动办卡;另一方面,可以通过美团、小红书、抖音等渠道搜索该商家,了解之前消费者的经历、预判消费过程中存在的“坑”。尽可能地消除信息不对称带来的消费隐患。

  认真审阅合同。预付式消费最大的风险在于“资金有去无回”。因此,在开通预付式消费前,必须认真审阅合同,特别是后续退费等事项,如:有无特殊退费要求、退费期限、退费是现金返还或是等额优惠券等。不能仅依靠商家嘴上一句“放心,后续想退卡随时可以退”便草率办卡。

  保留消费凭证。办理预付卡后,消费者还要注意保留证据,向商家索要发票、收据,保管好每次消费打卡记录,保留聊天记录等证据。遇到消费纠纷,及时找商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立即向消委会或有关部门投诉,增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主动性。

  案例中的某专业祛斑祛痘机构通过偷换“停卡”的概念、隐瞒部分停卡条件来诱骗消费者办卡的行为,并非长久经营之策。往小的说,损害消费者利益、败坏自身品牌建设;往大的说,增加了社会的不信任感,不利于预付式消费模式的发展。对此,2024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一步加大了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对部分消费热点难点问题进行了明确和细化的规定。其中,对预付式消费情况进行了新修订。《条例》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以收取预付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约定商品或者服务的具体内容、价款或者费用、预付款退还方式、违约责任等事项。

  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应当按照与消费者的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降低商品或者服务质量,不得任意加价。经营者未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还预付款。

  经营者出现重大经营风险,有可能影响经营者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交易习惯正常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停止收取预付款。经营者决定停业或者迁移服务场所的,应当提前告知消费者,并履行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义务。消费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有权要求经营者继续履行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义务,或者要求退还未消费的预付款余额。

  又有消费者可能会说了:“《条例》规定了又如何?商家照样不执行能把他怎么着?”针对市民的忧虑,相关部门在制定《条例》的同时,也为预付式消费设立了专门罚则。《条例》第五十条: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在此,区消委会呼吁社会各方力量加强对预付式消费乱象的治理力度,规范预付式消费规则,健全制度机制,强化企业诚信经营意识,让消费者放心消费有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