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局以上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广州市从化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从财资〔2023〕1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贯彻执行,参照《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广州市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穗财资〔2023〕16号)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工作,现对我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关于“属于以下情形的,无论金额大小,均由主管部门进行审批”的事项,增加一点“3.属于部门系统内因撤销、合并、分立、改制、改变隶属关系以外的其他原因,除房屋和土地之外的,发生资产产权或占有、使用权转移的处置事项”。
二、关于《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第1项关于“资产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0元以上至1000万元以下的处置事项,均由主管部门报区财政部门进行审批”的事项,增加两点“(4)属于跨部门系统因撤销、合并、分立、改制、改变隶属关系以外的其他原因发生资产的无偿划转事项;(5)部门系统内因撤销、合并、分立、改制、改变隶属关系以外的其他原因,属于房屋和土地的,发生资产产权或占有、使用权转移的处置事项”。
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广州市从化区财政局
2024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