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坚持党的全面领导、保障科学民主管理与依法依规运行有机统一,构建运行顺畅、协同高效、充满活力的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广州市从化区燃气事务中心。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街口街青云路70号。
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核拨。
第五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2000元。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广州市从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广州市从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第八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广州市从化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九条 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实行党政班子会议领导下的行政领导人负责制,以党政班子会议作为决策形式。
第十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城市管理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全面践行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新发展理念,加快推进城镇燃气安全管理理念、管理模式、管理手段创新,做好全区燃气管理事务性工作,提升本质安全水平,保障燃气安全运行。
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乡燃气行业法律法规,以及区有关工作部署;负责全区燃气管理事务性工作;承担燃气工程建设的初步设计审查、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督、竣工验收情况备案等技术性、事务性工作;承担市政燃气管道及涉燃气管道安全项目监督管理的技术性业务指导和巡查工作;负责瓶装液化气站点日常安全检查的技术性工作;负责日常燃气安全检查、隐患整改等技术性、事务性工作;负责“110”社会联动和“12345”城管联动服务相关工作;履行涉燃气事务的其他法定职责;承办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十二条 本单位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是按照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有关规定设立党支部,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使党组织体系健全、设置合理、制度完善、机制灵活,保证党的领导作用发挥到位、实际效果落实到位。
第十三条 本单位党组织发挥作用的方式、途径和程序:党政班子会议发挥领导核心作用,统一领导本单位工作,同时保证行政领导人充分行使职权。紧密围绕党的基本路线,结合本单位的工作任务,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政治优势、思想优势和组织优势,促进事业发展。
第十四条 本单位通过以下方式坚持党的全面领导
本单位按照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有关规定,坚持党对各项工作的全面领导,强化政治功能,发挥党政班子会议的领导核心作用,加强对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政治把关。党政主要领导对“三重一大”事项要充分酝酿、沟通协调,及时召开会议研究讨论,形成集体意见。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十五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本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
(二)提名或任免本单位的行政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
(三)批准管理层工作报告;
(四)监督本单位运行;
(五)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
第十六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义务
(一)组织指导本单位制定章程草案(修订案),负责审核本单位章程草案及修订案;
(二)组织指导本单位开展财政年度预算申报、主要工作业务的开展;
(三)指导组建本单位管理层;
(四)本单位终止时,负责指导本单位依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单位的人员、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置工作。
第四章 管理层
第十七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广州市从化区燃气事务中心党政班子会议。
第十八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的职责、任期及考核、议事规则是:
(一)广州市从化区燃气事务中心职责:
1、接受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2、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
3、编制和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
4、工作人员管理;
5、定期向广州市从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汇报工作;
6、负责筹建章程起草(修订)组织,拟制本单位章程草案(修订案);
7、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8、完成举办单位交办的各项任务;
9、本单位终止时,负责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
10、主办单位赋予的其他职权。
(二)任期及考核:根据工作需要和有关规定确定任职期限;依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规定进行考核。
(三)议事规则: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的原则、依法依纪依规、集体决策,通过召开党政班子会议的形式,集体讨论决定,以保证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合法合规合理。
第十九条 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和职权
由举办单位依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任免,职务为主任,负责燃气事务中心全面工作。
第二十条 本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产生方式是主要行政负责人为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经广州市从化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核准登记,方取得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及产生程序、议事规则:根据《中共广州市从化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调整广州市从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及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事项的通知》(从编字〔2024〕34号)文件精神,核定本单位编制15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单位的调整由区委编办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五章 服务对象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权利
享有公平接受广州市从化区燃气事务中心提供的燃气管理事务性服务权利,并参与和监督燃气安全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义务
应履行城乡燃气行业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维护燃气管道安全、正确规范使用燃气设施等义务。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参与管理的具体途径、方式和运行机制:服务对象可通过口头表述、信函、意见或建议书、12345投诉热线等方式对本单位的管理提出建议或批评意见。
第六章 业务运行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业务运行原则和办法:本单位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紧紧围绕建设更干净、更整洁、更平安、更有序城市环境为目标,强化管理措施,创新工作思路,加强燃气管理事务性工作,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有效防范燃气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通过燃气事务管理、安全检查等工作,宣传教育提升市民的燃气使用安全意识。承办区委、区政府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运行的具体措施:根据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工作要求开展以下工作。
(一)开展全区燃气管理事务性工作;承担燃气工程建设的初步设计审查、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督、竣工验收情况备案等技术性、事务性工作。通过燃气管理事务性工作,落实落细各项措施和工作责任,全面排查整治燃气各类风险隐患,切实提高排查整治质量,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二)开展市政燃气管道及涉燃气管道安全项目监督管理的技术性业务指导和巡查工作;负责瓶装液化气站点日常安全检查的技术性工作。通过向服务对象宣传《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法律法规,提高服务对象对燃气安全使用的认识,全面推进燃气健康发展。
(三)开展日常燃气安全检查、隐患整改等技术性、事务性工作;负责“110”社会联动和“12345”城管联动服务相关工作。严格按照《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广州市燃气管理办法》等要求,强化科技赋能,全领域、全覆盖提升排查整治质量和城镇燃气本质安全水平,推动燃气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加快建立城镇燃气安全长效机制,以城镇燃气事业高水平安全发展,助力提升城市安全韧性,助力“碳达峰、碳中和”,为广州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走在前列提供支撑。
第七章 资产和财务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国有资产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本单位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本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单位内部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实行统一的政府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财务管理体制:实行单位负责人审批制度;编报本单位预算,实施绩效评估,提高资金使用率;依法接受财政、税务、审计、统计等部门监督。
第三十条 本单位的人员(包括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和聘用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和使用的原则按照事业单位接受捐赠、资助的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内部审计、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财政、税务等审计监督制度:本单位落实领导人员的主体责任,严格按照本单位的相关审计规定要求执行。
第三十三条 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本单位章程,自章程核准(备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自有或举办单位的信息平台发布章程正式文本;
(二)本单位的年度决算、政府采购项目情况,应按照有关时限要求,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在有关信息平台发布;
(三)其他依法依据需要公开的信息。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运行: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清算工作结束后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本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且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清晰明确,权利义务有承接单位的事业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转制为行政机构的;转制为国有企业的;因合并、分立解散的;直接撤销事业单位建制的。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经机构编制部门调整的;
(四)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章程修改的草案应经举办单位审查核准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于2024年9月29日经中国共产党广州市从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党组审核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广州市从化区燃气事务中心。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2024年9月29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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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从化区燃气事务中心章程(2024.09.2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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