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和清洁卫生费的通告》(穗城管规字〔2022〕1号)第四条关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清洁卫生费的收费单位为缴费单位(个人)所在地环境卫生专业服务单位,具体收费单位和区域由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或者指导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按照“谁服务谁收费”原则,现将我区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和清洁卫生费的收费单位和区域公示如下:
公示时间从2023年4月14日起始,收费单位和区域如有调整,另行公示。
附件:1. 广州市从化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明确我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和清洁卫生费征收标准的通知.pdf
2.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和清洁卫生费的通告.pdf
3.【视频解读】《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和清洁卫生费的通告》
广州市从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3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