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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剑清女士(身份号码:440184********1545):
您好!您从2022年02月起,由我中心按月支付失业保险待遇。经调查,在此期间您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企业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不符合待遇领取条件。我中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六十五条和《广东省查处侵害社会保险基金行为办法》第十一条等有关规定,要求您将2022年02月至2022年06月期间多领取的13761元失业保险待遇退回。
我中心已于2024年11月05日向您送达《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穗从社保催字〔2024〕9号),2024年11月14日邮件因无法有效送达被退回。鉴于目前我中心无法采取其他有效方式将上述文书送达您处,现依法向您进行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广州市从化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2024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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