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广州市粤心美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国富):
本委受理谢燕玲、骆杰辉、谢敏玲、谢展彬与你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穗从劳人仲案〔2025〕59-62号),申请人谢燕玲请求:1、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22年8月27日起至2024年7月31日存在劳动关系;2、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6000元;3、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6000元。申请人骆杰辉请求:1、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8000元;2、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8000元。申请人谢敏玲请求:1、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7000元;2、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7000元;3、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22年10月19日起至2024年7月31日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人谢展彬请求:1、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4000元;2、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4000元;3、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24年4月2日起至2024年7月31日存在劳动关系。
因与你公司无法联系,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现定于2024年12月27日上午9时30分在从化区街口街河滨南路43号二楼从化区劳动争议仲裁庭开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24年11月12日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