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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广州市优迪凯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夏兰):
本委受理张新琴与你公司、广州亦华电脑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穗从劳人仲案〔2024〕620号),申请人张新琴请求:1、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15年3月2日起至2023年12月6日存在劳动关系;2、被申请人支付拖欠劳动合同期间从2023年1月至12月份延长加班费、双休日加班费共25377.32元;3、被申请人支付拖欠2月份工资2995.54、3月份工资3207.07元共6202.61元;4、被申请人支付从2015年3月2日至2023年12月6日期间未休带薪年假共13007.25元。
因与你公司无法联系,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现定于2024年8月22日下午16时15分在从化区街口街河滨南路43号二楼从化区劳动争议仲裁庭开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24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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