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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四川源源宏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维永):
本委受理黄金奎、丁六见诉第一被申请人国大宏泰(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请人四川源源宏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案(穗从劳人仲案〔2024〕319-320号)已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与你公司取得联系,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现向你司公告送达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
穗从劳人仲案〔2024〕319-320号裁决如下:
一、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二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黄金奎2023年2月15日起至2023年7月30日期间工资差额23215元、丁六见2023年2月14日起至2023年7月30日工资差额27281元;
二、驳回申请人黄金奎、丁六见要求第一被申请人支付拖欠工资的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如劳动者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二〇二四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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