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城口县华升劳务经营部(经营者:胡以华)、四川万德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杰):
本委受理张代云诉第一被申请人城口县华升劳务经营部及第二被申请人四川万德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案(穗从劳人仲案〔2024〕271号)已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与城口县华升劳务经营部及四川万德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取得联系,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现向城口县华升劳务经营部、四川万德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告送达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
穗从劳人仲案〔2024〕271号裁决如下:
一、申请人与第一被申请人的劳动关系于2023年8月19日解除;
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84105元;
三、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8690元;
四、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74760元;
五、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11035元;
六、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护理费1050元;
七、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住院伙食补助费350元;
八、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如劳动者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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