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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伟权男士(身份证号:440122xxxxxxx301X):
您好!经审核,我市工伤保险基金已先行支付凌育芬,身份证号码440122xxxxxxxx3023,工伤医疗费用合计60215.95元,扣除你此前已支付当事人的3000元,需你依法偿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费用57215.95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十三条、《广东省查处社会保险基金行为办法》第十一条等规定,须依法偿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费用57215.95元。
我中心于2024年6月19日通过EMS向您发出《广州市从化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偿还决定书》(穗从社先偿字〔2024〕第3号),6月24日邮件因无法有效送达被退回。鉴于目前我中心无法采取其他有效方式将上述文书送达您处,现依法向您进行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广州市从化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2024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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