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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广州市领宸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永聪):
本委受理赵纯军与你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穗从劳人仲案〔2024〕505号),申请人赵纯军请求被申请人支付:1、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4950元;2、停工留薪期工资118800元;3、一次性伤残补助金89100元;4、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4069元;5、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04299元;6、护理费19800元;7、住院伙食补助费3500元;8、医疗费(工伤)15710元;9、交通费4300元;10、住宿费3530元;11、后续治疗费40000元;12、医疗器械费2771元;13、营养费9000元;14、精神补偿费8000元。
因与你公司无法联系,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现定于2024年6月26日下午16时15分在从化区街口街河滨南路43号二楼从化区劳动争议仲裁庭开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24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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