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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人社局】广州市从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诉通知书[广州寻美美容服务有限公司](穗从劳人仲案〔2024〕130-133号)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4-02-22 10:05

广州市从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应诉通知书

穗从劳人仲案〔2024〕130-133号

广州寻美美容服务有限公司:

  本委决定受理 张美静、张慧敏、赖玲丹、田芳 与 你公司 的劳动争议案件,现将其仲裁申请书副本一份及有关证据送与你单位,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在送达回证上签收本通知。

  二、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应诉通知书及仲裁申诉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按申请人人数另加一份正本向本委提供答辩书、有关证据及证据清单,不按时提交或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本案的处理。在开庭五日前(仅指工作日,不包含提交证据当日和开庭当日,开庭时间另行通知),若无正当理由不提供或者拒不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由此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请认真阅读《举证告知书》。

  三、被申请人如是单位的,需填写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并提交营业执照副本一份。如委托代理人的需填写授权委托书,与证据同时提交本委。

  四、被申请人如提出反诉申请,需在答辩期内提出,逾期作另案处理。

  五、本委决定对已经结案的部分仲裁裁决书在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或区政务网站公布。仲裁裁决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在互联网公布:(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二)涉及个人隐私的;(三)案件敏感,或上网公布产生不良影响的;(四)本委认为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其他情形。

  被申请人认为其涉及的案件符合本条第二款情形或者其他不适宜在互联网公布的,应当在第一次开庭审理前提交书面申请,说明事实和理由,由本委审定同意后,可以不上网公布仲裁裁决书。在规定期限内不提交书面申请的,视为同意仲裁裁决书上网公布。

  2024年2月22日

  附:答辩书一份,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一份,授权委托书一份。

  注:应按申请人数提交答辩书副本并在按证据清单的序号在每份证据的右上角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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