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广州威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柳友文):
本委受理林寿耿、林长清诉你公司劳动人事争议案(穗从劳人仲案〔2023〕1034、1155号)已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与你公司取得联系,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现向你司公告送达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
穗从劳人仲案〔2023〕1034、1155号裁决如下:
一、确认林寿耿与被申请人2018年2月1日起至2023年8月28日存在劳动关系;
二、确认林长清与被申请人2019年1月起至2023年8月28日存在劳动关系;
三、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林寿耿2022年12月至2023年8月工资差额12000元;
四、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林长清2022年12月至2023年8月工资差额13600元;
五、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林寿耿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33285.66元;
六、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林长清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8120.4元;
五、驳回申请人林寿耿、林长清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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