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广州市中芝源中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奎):
本委受理丰光龙诉你公司劳动人事争议案(穗从劳人仲案〔2023〕841号)已依法作出决定。因无法与你公司取得联系,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决定如下:
按申请人丰光龙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申请人丰光龙重新申请仲裁的,本委将不予受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四日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