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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广州市中芝源中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奎):
本委受理巢惠霞诉你公司劳动人事争议案(穗从劳人仲案〔2023〕838号)已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与你公司取得联系,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现向你司公告送达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
穗从劳人仲案〔2023〕838号裁决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22年11月7日起至2023年6月30日存在劳动关系;
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2年12月至2023年6月期间工资26011.46元;
三、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垫付的2022年11月至2023年6月期间社会保险费用合计9036.42元。
以上金额合计:35047.88元。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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