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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广州文鑫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进党):
本委受理李国俊、陈顺兴诉你公司劳动人事争议案(穗从劳人仲案〔2023〕937-938号)已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与你公司取得联系,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现向你司公告送达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
穗从劳人仲案〔2023〕937-938号裁决如下:
确认申请人李国俊与被申请人从2023年2月24日至2023年4月22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确认申请人陈顺兴与被申请人从2023年2月24日至2023年3月1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李国俊2023年2月24日至2023年4月22日期间工资差额6000元;
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陈顺兴2023年2月24日至2023年3月15日期间工资2566.67元。
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李国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3000元。
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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