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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人社局】广州市从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安徽省中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穗从劳人仲案〔2023〕347号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3-05-25 17:12

  

安徽省中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德飞):

  本委受理韦柏松诉你公司(第一被申请人)、中铁大桥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请人)劳动人事争议案(穗从劳人仲案〔2023〕347号)已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与你公司取得联系,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现向你司公告送达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穗从劳人仲案〔2023〕347号裁决如下:

  一、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13933.33元。

  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4929.6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4428.8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7715.2元。

  三、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住院伙食补助费差额250元。

  四、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护理费差额450元。

  五、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行取出内固定手术费用10000元。

  以上合计:161706.93元。

  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如劳动者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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