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宁波智行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骆耀俊诉你公司劳动人事争议案(穗从劳人仲案〔2025〕584号)已依法作出决定。因无法与你公司取得联系,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现向你司公告送达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
穗从劳人仲案〔2026〕584号决定如下:
按申请人骆耀俊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申请人骆耀俊重新申请仲裁的,本委将不予受理。
二〇二六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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