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明强(身份证号码:411323XXXXXXXX3812):
我局于2023年10月31日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编号:〔2023〕399503号)。现广州凯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主张你与其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劳动关系,已向我局递交相关资料,申请撤销上述《认定工伤决定书》。我局向你作出《协助调查函》,但经多方联系无果,无法向你送达该《协助调查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该《协助调查函》,请你在收到该《协助调查函》之日起三日内,就以下事项向我局提交书面意见及相关证据材料:一、你是否同意广州凯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关于“你与其公司不存在任何劳动关系”的主张;二、你是否同意广州凯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申请撤销《认定工伤决定书》(编号:〔2023〕399503号);三、你是否曾授权陈明辉(身份证号码:360124XXXXXXXX0039)前来我局办理撤销上述认定工伤决定的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办理撤销申请、签收相关法律文书等);四、请提供你与相关公司之间的真实用工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劳动合同、受伤前后工资发放的银行打卡记录、招聘入职信息、考勤记录等。上述书面材料请邮寄至:广州市从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保科(地址:广州市从化区街口街河滨南路43号)。逾期未回复的,我局将依据现有证据材料依法处理。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广州市从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0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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