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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艺华(身份证号:4401841xxxxxxxx2141):
您好!在2024年12月,由我中心向您按月支付失业保险待遇共计4个月。经调查核实,您是法定代表人领取2024年12月至2025年3月的失业保险待遇9695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六十五条和《广东省查处侵害社会保险基金行为办法》第十一条等有关规定,您需退回领取的失业保险待遇9695元。
我中心于2026年4月22日通过EMS向您发出《广州市从化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穗从社保催字〔2026〕4号),2026年4月28日邮件因无法有效送达被退回。鉴于目前我中心无法采取其他有效方式将上述文书送达您处,现依法向您进行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广州市从化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2026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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