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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广州市嘉翔电脑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正贤):
本委受理张彩云与你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穗从劳人仲案〔2026〕1045号),申请人张彩云请求:1、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停工留薪期工资11455元;2、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鉴定费390元;3、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住院伙食补助费300元;4、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6708.2元;5、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6672.6元;6、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6690.4元。
因与你公司无法联系,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现定于2026年8月17日下午14时15分在从化区街口街河滨南路43号二楼从化区劳动争议仲裁庭开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26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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