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立脊优脑(广州)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薛科):
本委受理陈君昂、陈贤慧与你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穗从劳人仲案〔2025〕1114-1115号),申请人陈君昂请求:1、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24年9月3日起至2025年1月31日存在劳动关系;2、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12122元;3、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11月1日起至2025年1月31日工资8541元;4、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加班工资1103元;5、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000元。申请人陈贤慧请求:1、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15288.08元;2、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11月1日起至2025年1月31日工资11288.08元;3、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10月2日起至2024年10月4日加班工资1655元;4、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000元。
因与你公司无法联系,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现定于2025年7月28日上午9时30分在从化区街口街河滨南路43号二楼从化区劳动争议仲裁庭开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25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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