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广州沄葳旅游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瑞丹):
本委受理李长庆、张庆斌、徐树兴、陈灶香、李阳辉与你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穗从劳人仲案〔2025〕1069-1073号),申请人李长庆请求:1、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24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月18日存在劳动关系;2、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24年8月1日至2025年1月18日工资17298.47元。申请人张庆斌请求:1、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24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月18日存在劳动关系;2、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24年8月1日起至2025年1月18日工资17298.47元。申请人徐树兴请求:1、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24年8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工资15572元;2、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24年8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加班工资500元。申请人陈灶香请求:1、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24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17日存在劳动关系;2、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24年8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17日工资11698.13元。申请人李阳辉请求:1、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24年7月7日起至2024年12月19日存在劳动关系;2、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8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19日工资25405.07元。
因与你公司无法联系,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现定于2025年7月18日下午16时15分在广州市从化区街口街道青云路1号(区信访局内)区仲裁院第二仲裁庭开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25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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