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广州沄葳旅游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瑞丹):
本委受理李暖强、殷慧仪与你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穗从劳人仲案〔2025〕785-786号),申请人李暖强请求:1、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24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0月31日存在劳动关系;2、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8月1日起至2024年10月31日工资13960.64元;3、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4800元。申请人殷慧仪请求:1、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24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月31日存在劳动关系;2、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8月1日起至2025年1月31日工资52262.8元;3、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8月1日起至2025年1月31日加班工资7762.1元;4、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5天年休假工资4597.7元;5、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5000元;6、出差费金额537元。
因与你公司无法联系,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现定于2025年6月12日上午9时30分在从化区街口街河滨南路43号二楼从化区劳动争议仲裁庭开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25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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