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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职工杨志明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我局已依法作出处理,杨志明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一项之规定,予以认定为工伤。经多方联系无果,无法向你单位送达《认定工伤决定书》(编号:〔2024〕484117号),现参照民事诉讼法律有关送达的规定,依法公告送达,请你单位尽快前来我局社保科(地址:广州市从化区街口街河滨南路43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楼社保科)签收该文件,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视为送达。
如对本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者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于6个月内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广州市从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3月6日
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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