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广州市粤心美食品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叶赛桃诉你公司劳动人事争议案(穗从劳人仲案〔2025〕93号)已依法作出决定。因无法与你公司取得联系,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决定如下:
按申请人叶赛桃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申请人叶赛桃重新申请仲裁的,本委将不予受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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