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欢迎访问广州市从化区政府网
公 告
陈鑫:
本委受理你诉广州市从化区高技术产业园润桃商行劳动人事争议案(穗从劳人仲案〔2025〕15号)已依法作出决定。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决定如下:
一、按申请人陈鑫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申请人陈鑫重新申请仲裁的,本委将不予受理。
二、按被申请人广州市从化区高技术产业园润桃商行缺席处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