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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应急管理局】从化区太平镇珠江国际城排污主管道建造工程“6·17”坍塌一般死亡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2-11-18 12:00

  2022年6月17日11时23分许,位于从化区太平镇从化珠江国际城内A2区公园路的从化珠江国际城排污主管道建造工程施工现场发生一起坍塌死亡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人民币132.9776万元。

  事故发生后,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493号)的规定和从化区政府关于委托区应急管理局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的工作要求,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会同区总工会、区公安分局、区规划资源分局、区水务局、区住建局、区城管执法局、太平镇人民政府组成从化区太平镇珠江国际城排污主管道建造工程“6·17”坍塌一般死亡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负责该起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紧紧围绕“人、物、管理、监管”等关键要素,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调查询问等方式,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针对事故暴露出来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2年6月17日9时许,杂工王元福、邓华和挖掘机司机陈国康来到从化区太平镇从化珠江国际城内A2区公园路内从化珠江国际城排污主管道建造工程的施工现场进行开挖基坑作业。

  10时许,施工班组长唐盛达、泥工左才由到达现场协助陈国康用挖掘机在基坑内进行放井下管作业。

  11时许,放井下管作业完成后,唐盛达对刚完成的WB3沉沙井的井管接口处进行封堵作业。

  11时23分许,陈国康在施工现场基坑旁修理挖掘机,突然听到滑坡的声音,然后听到有人“啊”一声叫,随即赶到事发的WB3沉沙井处查看。陈国康发现基坑内有一顶安全帽,有一堆塌下来的泥土,但见不到人,感觉有人被埋了。于是陈国康现场大声喊“有人被埋了,赶紧过来救援”,同时立即拨打“119”及“120”。此时,在附近的邓华、左才由及王元福也闻声赶到事发点,并下基坑进行救援。约5分钟后,唐盛达头部外露,脸朝上,闭着眼睛,但其已经没有反应了。为防止二次坍塌,现场工人随即离开基坑。11时40分许,消防救援人员和医护人员先后到达,接管现场开展救援工作,并于15时45分将唐盛达从基坑内挖出,经120医护人员现场检查确认其已经死亡。【证据材料:王元福、邓华、陈国康、左才由、黄华足、胡直磊等《询问笔录》,事发监控视频,事故现场图片等】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2022年6月17日11时25分,广州市消防救援支队119指挥中心接报。接报后迅速调派区消防大队指挥部、江埔消防站、街口消防站、太平专职消防队共1辆指挥车、3辆消防车、17名指战员赶往现场处置。

  11时39分,太平镇神岗派出所处置警力到达现场,对现场秩序进行维护。

  11时42分,太平镇人民政府相关人员到达现场,配合对现场秩序进行维护,组织物业管理公司对现场进行围蔽。

  11时48分,太平专职消防队到场并立即开展救援工作。随后江埔消防站、街口消防站、区消防指挥大队等相关部门陆续到场进行处置。

  12时36分许,区应急管理局接报,接报后分管区领导、局领导、值班组于13时10分许到达现场,对事故开展处置工作。

  15时45分,挖出被掩埋人员,经120医护人员现场检查确认其已经死亡。

  本起事故应急处置评估等级为良好。

  (三)善后处理情况

  2022年6月19日,事故相关方和死者家属经友好协商达成一致,签订赔偿协议并完成赔付。死者家属对死因无异议,事故善后工作已处理完毕,本次事故未造成社会不稳定因素。【证据材料:《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死亡赔偿《协议书》等】

  (四)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本次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者唐盛达死亡原因为创伤性休克合并窒息。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中有关问题规定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3〕115号)等规定,经事故单位统计,调查组核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为人民币132.9776万元(未含事故罚款)。【证据材料:《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死亡赔偿《协议书》,《从化区太平镇珠江国际城“6·17”坍塌一般死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统计表》】

  二、事故调查基本情况

  (一)死亡人员基本情况

  唐盛达,男,汉族,群众,1958年8月22日出生,身份证号:430422****,住址:湖南省衡南县硫市镇。事发时,唐盛达在事发现场的基坑内进行排水管井接口封堵作业。【证据材料:唐盛达身份证、陈国康、左才由等《询问笔录》】

  (二)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1.建设单位:广州市从化珠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江地产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住所:广州市从化区太平镇;法定代表人:李柏棋;注册资本:陆亿元(人民币);成立日期:2001年11月01日;营业期限:2001年11月01日至长期;经营范围:房地产业。【证据材料:营业执照】

  珠江地产公司安全管理架构:法定代表人是李柏棋,不参与公司事发项目的管理工作;事发项目的主要负责人、项目总经理是蒋成炳;事发工程项目助理总经理是胡直磊;事发工程的现场管理人员是黄华足。【证据材料:李柏棋、蒋成炳、胡直磊、黄华足等《询问笔录》】

  2.施工单位:广州宇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阳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法定代表人:黎剑豪;注册资本:贰亿叁仟玖佰壹拾肆万元(人民币);成立日期:2018年11月22日;营业期限:2018年11月22日至长期;住所:广州市海珠区江怡路;经营范围:房屋建筑业。【证据材料:营业执照】

  宇阳公司于2021年2月2日取得由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证书编号:D3443****,有效期至2025年9月9日,资质等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二级、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古建筑工程专业承包三级、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二级、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二级。2021年2月2日取得由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证书编号:D2442****,有效期至2023年2月24日,资质等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特种工程(结构补强)专业承包不分等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2021年2月4日取得由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粤)JZ安许证字〔2019〕012***),许可范围:建筑施工,有效期:2019年09月19日至2022年09月19日。宇阳公司具备施工总承包资质。【证据材料:《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

  宇阳公司安全管理架构:法定代表人是黎剑豪,不参与公司事发项目的管理工作;公司实际负责人是黎文军,是该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事发项目经理是林显斌。【证据材料:黎文军、林显斌、黎剑豪等《询问笔录》,人员架构等】

  2.劳务分包单位:湖南贵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友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联合街道;法定代表人:曾友生;注册资本:壹仟伍佰万元整;成立日期:2020年10月20日;营业期限:长期;经营范围:建筑劳务分包(不含劳务派遣);房屋工程的打桩工程;脚手架劳务分包;脚手架、建筑行业建筑工程设计;建筑装修工程专业承包;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公路工程、市政工程的设计服务;城市地铁隧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房屋建筑工程的施工;水利水电工程总承包;桥梁工程专业承包;管道工程施工服务;机械设备租赁;电气设备服务;管道设施安装服务;建筑装饰材料的零售;道路货物运输;市政工程测量;公共建筑装饰和装修;铁路、道路、隧道和桥梁工程建筑。【证据材料:营业执照】

  事发时公司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事发后(2022年7月15日)该公司取得由衡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证书有效期:至2027年7月15日;资质类别及等级:施工劳务不分等级。【证据材料:《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曾友生、王元俊、黎文军等《询问笔录》】

  贵友公司安全管理架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是曾友生;公司监事、事发工程现场管理人员是王元俊。【证据材料:曾友生、王元俊《询问笔录》等】

  (工程基本概况

  1.工程名称:从化珠江国际城排污主管道建造工程

  2.事发作业点:从化区太平镇从化珠江国际城内A2区公园路内

  3.工程合同基本情况:2022年5月8日珠江地产公司与宇阳公司签订《从化珠江国际城排污主管道建造工程合同》。宇阳公司的工程承包范围:宇阳公司按珠江地产公司确认的施工图纸,结合珠江地产公司现场确认的施工界限分划图,包括:自接通红线外市政工程或接通建设方开发用地相邻各期的市政工程,并预留与相邻各期市政延长线的连接。市政工程包括道路与桥梁工程、大型路灯工程、排水排污工程、供水工程等分项工程。工程期限:工期120日历天,自2022年5月12日至2022年9月9日止。工程费用:本合同总价款(含税)为¥9743728.47元。【证据材料:《从化珠江国际城排污主管道建造工程合同》】

  4.工程分包基本情况:2022年5月12日宇阳公司与贵友公司签订《从化珠江国际城排污主管道建造工程劳务专业分包合同》,将事发工程分包给贵友公司。贵友公司承包范围:从化国际城项目雨污主管道建造;承包方式:包人工、包料、包耗材、包周转料、包机械、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生产、包文明施工。工程期限:工期120日历天,自2022年5月12日至2022年9月9日止。工程费用:本工程总造价(含税)为¥9743728.47元。【证据材料:《劳务专业分包合同》】

  三、现场勘验及专家技术分析情况

  1.现场勘验情况:事发现场位于从化区太平镇的从化珠江国际城排污主管道建造工程施工现场,事发点为A2区公园路正在施工的基坑WB3沉沙井北边(见图一)。现场可见一条南北走向、宽约8米的混凝土路,路西面有一已开挖的基坑。基坑东侧为混凝土路面,放有钢板桩、沉沙井预制件等施工材料;基坑西侧为一排高约1.5米红砖围墙(部分已倾倒),围墙西侧为一块长满草的荒地(见图二)。已开挖基坑长共约12米,宽约2.2米,深约3.7米,中间偏南位置叠放着4个直径约1.2米、高约1米的沉沙井预制件,沉沙井往东边的基坑壁倾斜;从基坑截面看,上层为约20厘米的混凝土,第二层是约20厘米的水泥稳定层,下面均为红土;可见基坑西侧上层混凝土下方已出现大块镂空(见图三)。基坑内底部有约15厘米的积水,事发点见一把锄头、一块夹板和一个铲子(见图四)。【证据材料:事故现场图片,事发监控视频,勘验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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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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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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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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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四

  

  四、调查情况

  (一)工程基本情况:事发工程为从化珠江国际城排污主管道建造工程,建设单位为珠江地产公司,施工单位为宇阳公司,劳务分包单位为贵友公司,无监理单位。事发时未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事后区规划资源分局和区住建局分别认定其不需要办理上述许可证。

  该工程为珠江国际城小区内的排污管道改造工程。事发现场开挖处的基坑因地下有石头打不进钢板桩,也未进行放坡,而是在破开的混凝土路面上垂直开挖,基坑内未作任何安全支护措施,基坑深度约3.7米,属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证据材料:胡直磊、黎文军、曾友生、付安平等《询问笔录》,区规划资源分局、区住建局、区城管执法局对《关于商请依法认定广州市从化珠江国际城排污主管道建造工程违法建设情况的函》的复函,现场勘验等】

  (二)事发地点气象情况:据气象资料显示,2022年6月14日至6月17日太平镇出现了持续的明显降雨。6月14日珠江国际城附近的神岗敬老院气象观测站录得的日降雨量为100.6 mm,达到大暴雨的级别。6月15日至17日均有降雨,降雨量分别为21.9mm、49.1mm、16.2mm。气象因素对本次坍塌事故有影响。【证据材料:区气象局《关于对查询天气气象情况的复函》】

  (三)施工作业人员情况:6月17日上午,施工工人王元福根据施工班组长唐盛达事发前一天的工作安排,要求挖掘机司机陈国康等人到事发现场进行挖坑下管作业。【证据材料:王元福、陈国康等人的《询问笔录》】

  (四)贵友公司作为劳务分包单位,施工时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组织施工人员进行施工作业,无施工资质无许可证擅自承揽工程进行施工;施工作业时违反《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和事发工程《施工方案》的要求,未及时采取密扣钢板桩支护或放坡等安全防护措施,违规施工;未做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未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施工作业现场未做好现场安全管理工作,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证据材料:曾友生、黎文军、林显斌、王元俊、黄华足、胡直磊等人的《询问笔录》,从化珠江国际城排污主管道建造工程《施工方案》】

  (曾友生作为劳务分包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在未取得施工资质的情形下承包事故工程,且无施工资质无许可证擅自施工;施工作业时违反《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和事发工程《施工方案》的要求,未及时采取密扣钢板桩支护或放坡等安全防护措施,违规施工;未严格督促、检查事发工程施工作业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履职不到位。【证据材料:黎文军、谢朝明、曾友生、王元俊、张色辉、黄茂平等人的《询问笔录》等】

  (六)王元俊作为劳务分包单位事发工程的现场管理人员,未对作业现场进行安全生产管理,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履职不到位。【证据材料:黎文军、谢朝明、曾友生、王元俊、张色辉、黄茂平等人的《询问笔录》等】

  (七)唐盛达作为施工班组长,事发现场的施工组织者,安全生产意识淡薄,在未做好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冒险进入基坑施工内作业。【证据材料:陈国康、左才由、王元福、邓华等人的《询问笔录》】

  (八)宇阳公司具备施工总承包资质,违法分包事发工程给不具备施工资质的贵友公司;施工作业时违反《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和事发工程《施工方案》的要求,未及时采取密扣钢板桩支护或放坡等安全防护措施,违规施工;未做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未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项目施工时未实际派驻安全员驻场进行安全管理,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证据材料:《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从化珠江国际城排污主管道建造工程《施工方案》,曾友生、黎文军、林显斌、王元俊、黄华足、胡直磊等人的《询问笔录》】

  (九)黎文军作为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违法分包事发工程给不具备施工资质的贵友公司;项目施工时未实际派驻安全员驻场进行安全管理;未严格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履职不到位。【证据材料:黎文军、黎剑豪、谢朝明、曾友生、王元俊等人的《询问笔录》,人员架构图等】

  (十)林显斌作为施工单位事发工程的项目经理,未严格督促检查施工现场按照《施工方案》及时采取密扣钢板桩支护或放坡等安全防护措施,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施工作业时未做好现场安全管理工作,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履职不到位。【证据材料:黎文军、黎剑豪、谢朝明、曾友生、王元俊等人的《询问笔录》,人员架构图,《劳动合同》等】

  五、行业监管部门及属地政府履职情况

  (一)区规划资源分局未收到事发工程向该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申请,根据《广州市城乡规划程序规定》(2019年修正本)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六项的规定,认定事发工程可免于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暂无发现其未履行监管职责的线索。

  (二)区住建局未收到事发工程向该局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申请,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职能,认定事发工程无需申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不属于该局的日常安全监管范畴。暂无发现其未履行监管职责的线索。

  (三)区城管执法局根据《广州市城乡规划程序规定》(2019年修正本)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六项的规定,认定事发工程可免于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能认定其为违法建设。暂无发现其未履行监管职责的线索。

  (四)水务局未收到事发工程在该局办理开工许可证及水务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报监登记的申请,并认定事发工程的建设行为无需该局审批或报备,不属于该局职责范畴。暂无发现其未履行监管职责的线索。

  (五)平镇人民政府落实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责任不到位。虽事发工程不符合报备要求,但作为属地监管单位,未有效对事发项目进行安全监管,未严格督促事发工程依法及时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履职不到位。

  六、事故原因及性质

  (事故直接原因

  1.现场施工班组长唐盛达安全意识淡薄,冒险进入无支护措施且未放坡的基坑内进行作业。

  2.基坑开挖作业面的地质为全风化砂质红色粘土,遇水易溶化,事发前持续有降雨,土体含水呈饱和状态,边坡处于不稳定的临界状态,当唐盛达下基坑作业时边坡土体受到扰动,土体因高度差产生的土压力导致内部结构破坏而坍塌。

  (事故间接原因

  1.贵友公司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贵友公司在未取得施工资质的情况下违规承包事发工程,无施工资质无许可证擅自施工;施工作业时违反《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和事发工程《施工方案》的要求,未及时采取密扣钢板桩支护或放坡等安全防护措施,违规施工;未做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未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施工作业现场未做好现场安全管理工作,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2.贵友公司主要负责人曾友生履职不到位

  曾友生作为劳务分包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无施工资质无许可证擅自组织施工;施工作业时违反《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和事发工程《施工方案》的要求,未及时采取密扣钢板桩支护或放坡等安全防护措施,违规施工;未严格督促、检查事发工程施工作业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履职不到位。

  3.贵友公司现场管理人员王元俊履职不到位

  王元俊作为劳务分包单位事发工程的现场管理人员,未严格对作业现场进行安全生产管理,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履职不到位。

  4.宇阳公司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宇阳公司在明知劳务分包单位贵友公司不具备施工资质的情况下,仍违法分包事发工程给贵友公司;未认真对分包单位违反《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和事发工程《施工方案》要求的行为进行管理和协调;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未实际派驻安全员驻场进行安全管理,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5.宇阳公司主要负责人黎文军履职不到位

  黎文军作为施工单位宇阳公司的实际负责人、主要负责人违法分包事发工程给不具备施工资质的贵友公司;项目施工时未实际派驻安全员驻场进行安全管理;未严格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履职不到位。

  6.宇阳公司项目经理林显斌履职不到位

  林显斌作为施工单位事发工程的项目经理,未认真检查事发工程施工作业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履职不到位。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七、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免于追责人员

  唐盛达,贵友公司施工班组长、事发现场施工组织者,作业过程中安全生产意识淡薄,在作业现场未按《施工方案》及时采取密扣钢板桩支护或放坡等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冒险进入基坑内作业,导致被塌落的土体掩埋,对本次事故负有直接责任,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刑事等责任追究。

  (移送公安机关调查涉嫌刑事责任人员

  1.曾友生,在未取得施工资质的情形下承包事故工程,且无施工资质无许可证擅自施工;施工作业时违反《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和事发工程《施工方案》的要求,未及时采取密扣钢板桩支护或放坡等安全防护措施,违规施工,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2.黎文军,作为施工单位宇阳公司的实际负责人,违法分包事发工程给不具备施工资质的贵友公司;项目施工时未实际派驻安全员到项目进行安全管理;未严格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履职不到位,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个人

  1.贵友公司,作为劳务分包单位,在未取得施工资质的情形下承包事故工程,且无施工资质无许可证擅自施工,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原建设部令第128号,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3号修正)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由区住建局依法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区应急管理局;贵友公司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2.曾友生,作为劳务分包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严格履行主要负责人职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3.王元俊,作为劳务分包单位现场管理人员,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4.宇阳公司,作为事发工程的总承包单位,违法分包事发工程给不具备相关资质的贵友公司,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由区住建局依法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区应急管理局;宇阳公司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5.黎文军,作为宇阳公司的实际负责人,未严格履行主要负责人职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第(五)项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6.林显斌,作为施工单位事发工程的项目经理,未严格履行项目管理职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属地政府和行业监管部门处理建议

  1.平镇人民政府落实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责任不到位,未有效对事发项目进行安全监管,未严格督促事发工程依法及时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履职不到位。建议太平镇人民政府按规定对相关人员作出处理,并在60日内把处理情况抄送区应急管理局。

  2.经区住建局、区水务局研究并请示广州市对应的行业主管部门,事发的排污管道建造工程目前法律法规尚未明确行业监管部门和监管职责。暂未发现行业监管部门未履行职责的线索。

  八、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属地监管和行业监管原则,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以下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贵友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合法承包工程项目,建立完善本公司的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监管,认真做好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及技术交底工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施工方案》要求组织施工,严格落实基坑开挖作业的支护措施,全面排查整治事故隐患,确保施工过程安全。

  (二)宇阳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禁止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资质的劳务单位,建立健全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现场管理人员要到位,认真履行职责,加强管理,督促分包单位加强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和技术交底,严格按照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按照《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广州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项规定,宇阳建筑公司要聘请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事发工程开展现状安全评价,并在三个月内完成评价,分析事故成因,总结经验教训,制定防范和整改方案,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报区应急管理局备案。

  (三)珠江地产公司要认真协调管理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举一反三,工程实施过程中,要督促施工单位认真履行合同约定和方案要求,落实安全技术措施,执行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条第二款:……“对新兴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区住建局、区水务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及部门职责分工,加强研究和协调,明确并细化此类工程的安全监管责任,对监管责任有争议的,要及时报请区人民政府确定。同时,要全面摸排全区该类工程的底数和状况,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进行安全监管,堵塞监管漏洞,彻底解决监管的“空白地带”。相关落实情况于60日内报区应急管理局。

  (五)太平镇人民政府要强化属地监管责任意识,健全网格化巡查制度,加强巡查和执法力度,抓好辖区内施工项目的日常安全监管工作,督促落实各项安全防护措施,防范同类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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