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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从化经济开发区广东炜鸿塑料科技有限公司“10·12”物体打击重伤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1-09-13 11:51

  2021年6月22日,区应急管理局接投诉称方丽坤在广东炜鸿塑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炜鸿公司”)装卸货物过程中,不慎被货物砸伤。区应急管理局高度重视并展开调查,2020年10月12日8时55分许,方丽坤在炜鸿公司进行装卸货物过程中,被货物砸伤,经医院救治,现伤者已出院。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规定和从化区政府关于委托区应急管理局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的工作要求,2021年7月5日,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会同区总工会、区公安分局、广东从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组成广东从化经济开发区广东炜鸿塑料科技有限公司“10·12”物体打击重伤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开展调查工作。

  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事故调查组紧紧围绕“人、物、管理、监管”等关键要素,通过现场勘验、调阅资料、询问调查等方式,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及人员受伤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措施。

  一、事故发生经过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0年10月12日8时许,方丽坤按照炜鸿公司与广州佳上佳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上佳公司”)的约定,驾驶重型厢式货车到炜鸿公司运载货物。佳上佳公司派驻炜鸿公司人员王晓智协助方丽坤办理好车辆进厂登记后,便到了一旁的树阴底下休息。炜鸿公司的仓库主管高应豪安排方丽坤把货车停到注塑车间门口前面指定的装货点后,按照往常一样叫来叉车司机黄镜垣把手握式叉车送到方丽坤的货车尾板上,让方丽坤使用手握式叉车把送到货车尾板上面的地台板自行拉到车厢里面堆放好。8时55分,方丽坤所在的货车车厢发出连续的“嘣!嘣!”几声,一旁的黄镜垣和高应豪闻声跑到货车尾部,见方丽坤坐在车厢地板上手捂住后脑,旁边散乱放着4块地台板。黄镜垣大声呼叫正在一旁的王晓智后马上爬上车厢扶着方丽坤,当时方丽坤意识模糊、吐字不清,后脑和鼻子流血。接着王晓智也爬上了车厢,见状立即拨打电话120呼救。随后,炜鸿公司安全管理人员周余益也赶到现场。10时05分许救护车到达现场,王晓智和周余益一同陪护方丽坤送到医院救治。

  (二)人员受伤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根据《南方医科大学第五附属医院住院病历》,方丽坤受到的伤害诊断为:1、右侧颧骨和上颌骨多发骨折;2、外伤性牙齿缺失;3、前颅底骨多发骨折和头皮裂伤;4、唇和口腔开放性伤口;5、鼻骨骨折;6、右侧面神经损伤;7、左第四肋骨骨折。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1986)计算,本次事故损失工作日约为781天,超过105天,构成重伤。

  根据《企业职业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16721-86)有关规定,核定本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为人民币拾玖万玖仟柒佰玖拾贰元整(¥199792),未包括后续康复治疗等费用。

  二、事故相关情况

  (一)涉事个人和单位的具体情况

  1.方丽坤,伤者,事发货车车主兼司机,男,汉族,身份证号:411325199004******,住址:河南省唐河县******,现居住出租屋地址:广州市白云区谢家庄二队******。

  2.广东炜鸿塑料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0803911943;住所:广州市从化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技术产业园丰盈路15号之一;法定代表人:张康生;注册资金是人民币玖仟叁佰万;成立日期:2013年10月28日;经营范围:橡胶和塑料制品业。

  炜鸿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架构:党支部书记张升平和董事长张康生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副总经理曾文卓为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周余益为安全管理人员。

  3.广州市佳上佳物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MA59AY1T5A;住所:广州市天河区新塘街沐陂村沐陂九号大院A1-3号;法定代表人:王琴;成立日期:2015年11月30日;经营范围:道路运输业。

  佳上佳公司总经理、主要负责人为贾学成,与法定代表人王琴为夫妻关系,委派驻厂员工王晓智在炜鸿公司开展驻厂工作,负责对接业务和现场指挥管理。

  (二)事发时现场情况

  事发地点位于广州市从化经济开发区高技术产业园丰盈路15号之一广东炜鸿塑料科技有限公司注塑车间正门口,事发货车在注塑车间门口车头朝南停放。车厢内整齐摆放两栋地台板,旁边散乱摆放着4块地台板。砸伤方丽坤的地台板尺寸为1.2米×1米×0.15米;重量为23公斤/块。事发车辆类型为7.8米红色重型厢式货车;车牌号为粤ABQ642;车厢重量为10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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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事故调查情况

  (一)经查,炜鸿公司与佳上佳公司于2020年4月29日签订《货物运输合同》,炜鸿公司委托佳上佳公司运输货物,其中合同要求乙方驾驶员需要负责货物的装卸车工作,并按照客户要求拉到仓库指定位置摆放整齐。

  三、事故调查情况

  (一)经查,炜鸿公司与佳上佳公司于2020年4月29日签订《货物运输合同》,炜鸿公司委托佳上佳公司运输货物,其中合同约定佳上佳公司驾驶员负责货物的装卸工作,并按照客户要求拉到仓库指定位置摆放整齐。

  (二)经查,佳上佳公司安排了一名驻厂人员王晓智与炜鸿公司对接业务及现场指挥管理,安排一辆固定货车用作运输货物。平常优先安排固定一辆车拉货,订单比较多的时候,由王晓智另外再找车。2020年5月中旬王晓智通过“运满满”网络平台约车找到了方丽坤,后因方丽坤的货车车厢太小不符合运货要求,双方协商后取消订单。2020年6月上旬开始,王晓智直接通过微信找到方丽坤帮忙运货,直至事发前双方已完成运输合作27次,每次合作完成后佳上佳公司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直接结清运输费用。

  (三)经查,方丽坤作为事发货车车主兼司机、事发装卸货物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在货车的车厢里面进行装货作业过程中,没有意识到作业场所存在地台板掉落的风险,未做好安全防护措施,未及时发现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四)经查,佳上佳公司没有辨识出作业场所存在地台板掉落的风险,未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未做好装卸货现场的安全监管工作,未督促方丽坤等装卸货作业人员做好安全防护措施,未及时发现并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经查,炜鸿公司有制定公司《承包商管理制度》,但未严格执行其中的第十一条第三点第二项规定,未把装卸货现场所存在地台板掉落的风险和作业人员所需要做好的安全防护措施告知佳上佳公司作业人员,未对进入厂区作业的外来人员方丽坤进行相关的安全培训教育,未做好装卸货现场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督促方丽坤等作业人员做好安全防护措施,未及时发现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四、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方丽坤作为事发货车车主兼司机、事发装卸货物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没有意识到作业场所存在地台板掉落的风险,未做好安全防护措施,未及时发现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二)事故间接原因

  1.佳上佳公司未做好装卸货现场安全监管工作,未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未督促方丽坤做好安全防护措施,未及时发现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2.炜鸿公司,未把装卸货现场所存在地台板掉落的风险和作业人员所需要做好的安全防护措施告知佳上佳作业人员,未对方丽坤进行相关的安全培训教育,未做好装卸货现场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未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未督促方丽坤等作业人员做好安全防护措施,未及时发现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方丽坤作为事发货车车主兼司机、事发装卸货物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没有意识到作业场所存在地台板掉落的风险,未做好防护措施,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是造成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复函》(安监总厅政法函〔2014〕136号),不对其给予罚款处罚,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进行约谈警示。

  (二)佳上佳公司未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未做好装卸货现场安全监管工作,未督促方丽坤做好安全防护措施,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是造成本次事故的间接原因之一。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复函》(安监总厅政法函〔2014〕136号),不对该公司给予罚款处罚,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进行约谈警示。

  (三)炜鸿公司未把装卸货现场所存在地台板掉落的风险和作业人员所需要做好的安全防护措施告知佳上佳作业人员,未对外来人员方丽坤进行相关的安全培训教育,未做好装卸货现场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未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未督促方丽坤等作业人员做好安全防护措施,未及时发现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是造成本次事故的间接原因之一。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复函》(安监总厅政法函〔2014〕136号),不对该公司给予罚款处罚,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进行约谈警示。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属地监管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原则,提出以下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方丽坤必须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增强安全生产意识,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做好安全防护措施,保障自身安全。

  (二)佳上佳公司必须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对作业人员进行“举一反三”的安全警示教育,做好装卸货现场的安全监管工作,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保障作业人员人身安全。

  (三)炜鸿公司必须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严格落实本公司《承包商管理制度》,对作业人员进行“举一反三”的安全警示教育,督促作业人员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认真做好作业现场各项安全管理工作。

  (四)按照属地监管职责,广东从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吸取事故教训,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辖区内安全巡查力度,督促企业加强安全管理,认真排查事故隐患,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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