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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化区鳌头镇横江村山场“9·24”物体打击一般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1-01-22 15:06

  2020年9月24日10时30分许,位于从化区鳌头镇横江村山场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捌拾万元整(¥800000.00)。

  事故发生后,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规定,区应急管理局牵头会同区总工会、区公安分局、区林业和园林局、鳌头镇人民政府组成事故调查组,并对事故开展调查工作。

  一、事故相关情况

  (一)事故伤亡人员情况

  高启胜,承包砍伐作业工人,男,58岁,汉族,身份证号:41302519620821****,户籍登记住址:河南省光山县殷棚乡土楼村***。2020年9月24日10时30分许,高启胜在进行砍树作业过程中,被倒下的树木砸伤,经“120”医护人员抢救无效现场确认死亡。

  (二)事故现场勘查情况

  2020年9月25日11时10分许,事故调查组工作人员对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情况如下:事故现场位于从化区鳌头镇横江村山场,是中交广连高速公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征地区域的清障范围,山场为一座林木茂密的大山,四周环山,山路陡峭。地点在一处生满杂草和种植有各类杂树的东南面山坡上,坡度约65度,可见一棵直径约40厘米、高约10米、树干中间干枯并已裂开的大树(马占树)。树干离地面约50厘米处还留下砍伐后的三角切口,东西方向倒在山坡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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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0年9月24日上午,高启胜带着许立胜和李荣友等工人进场进行砍伐。10点30分左右,许立胜和李荣友搭档在进行砍伐作业时,突然听到在离其约30米远处独自一人的高启胜大喊“我被树砸到了,快来帮我”。于是,他们马上赶到高启胜的作业位置,只见高启胜被一棵直径约40厘米的树干压着腹部及大腿,右手肘部擦伤。见状,许立胜立即上前将树干抬高,李荣友配合将高启胜慢慢移出后,由李荣友抱住坐在地上。

  这时,正在附近查看砍伐的进度吴华兵听到有一名工人受伤后,也立即赶去现场查看,见到高启胜由李荣友抱着坐在地上。此时,高启胜已经吐字不清晰了。吴华兵立刻叫工人电话通知罗桥晚,叫她开车过来现场送高启胜到就近的医院救治。

  接着,吴华兵和几个砍伐工人合力将高启胜抬到山脚后,并立即拨打“120”,告知医护人员在大塘水库入口处附近会合。罗桥晚开车到达后,吴华兵和砍伐工人们将高启胜抬上罗桥晚的面包车向医院方向驶去。吴华兵开着摩托车跟随面包车。最后,在清远市源潭镇高桥路口与“120”派出的医护人员会合,医护人员立即对高启胜进行抢救,经现场抢救无效确认其死亡。

  (二)接报后的处置情况

  2020年9月24日16时05分许,区应急管理局接报称,9月24日10时30分许,位于从化区鳌头镇横江村与乌石村交界山场发生一起砍伐工人在砍树过程中被大树砸伤腹部的事故,造成1人死亡。事故发生后,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规定,区应急管理局牵头会同区总工会、区公安分局、区林业和园林局、鳌头镇人民政府组成事故调查组,并对事故开展调查工作。

  (三)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本次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者诊断为失血性休克病症,直接经济损失约人民币捌拾万元整(¥800000.00)。相关职能部门积极协调处理善后工作,吴华兵以个人名义于2020年9月26日与死者家属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并完成赔付,本次事故未对社会造成不稳定的因素和影响。

  三、事故调查情况

  (一)经查,经公开竞投,从化市林业局把位于鳌头镇(原龙潭镇)上西、横江、乌石村的丰产林转让给麦锦全、张杰明进行采伐、造林经营,并于2005年12月16日签订了《龙潭丰产林基地转让协议书》。2020年8月10日,麦锦全、张杰明承包的林地(乌石村区域)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期限:2020年8月10日至2021年3月30日。8月15日,麦锦全将其承包的面积约2100亩杂树林木转包给吴华兵和吴树华(以砍伐证批准数量为准),总包价约为人民币110万元;2020年8月28日,吴华兵将砍伐作业以人民币160元/每吨木材的砍伐单价转包给罗桥晚;2020年9月16日,罗桥晚将砍伐作业以人民币80元/每吨木材的砍伐单价转包给高启胜。事故发生区域不是高启胜承包的砍伐作业区域(乌石村区域),是属于中交广连高速公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征地区域的清障范围(横江村区域)。

  (二)经查,2020年8月10日,中交广连高速公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征地区域的清障范围(横江村、乌石村)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期限:2020年8月10日至2021年3月30日,但中交广连高速公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未安排任何单位及个人对征地区域的清障范围实施砍伐等清障工作。

  (三)经查,麦锦全、张杰明、吴华兵、罗桥晚均未要求高启胜到征地区域的清障范围进行砍伐。

  (四)经查,高启胜私自到非承包作业区域进行砍伐。

  (五)经查,高启胜安全意识淡薄,未佩戴好安全帽、穿好防护服、防护靴(鞋)等个体防护用品进行砍伐。

  四、事故原因及性质分析

  经对事故现场进行实地勘查、询问相关人员、调阅有关证据材料,综合事故调查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依照实事求是、客观科学的原则,对事故原因及性质分析如下:

  1、高启胜私自到非承包作业区域进行砍伐。

  2、高启胜安全意识淡薄,未佩戴好安全帽、穿好防护服、防护靴(鞋)等个体防护用品进行砍伐。

  综合事故的调查情况分析,事故调查组一致认定本次事故为一起非生产安全事故。

  五、事故防范措施

  本起事故虽然为非生产安全事故,但为了防止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属地监管和行业监管原则,提出以下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1、区林业和园林局必须认真吸取事故教训,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举一反三”做好采伐行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督促经营单位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砍伐作业的安全管理,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职责。

  2、鳌头镇人民政府要吸取事故教训,严格履行属地监管职责,加强辖区内对木材采伐运输的安全巡查力度,加强安全管理,认真排查事故隐患,防止发生类似事故,确保辖区安全形势平稳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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