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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从化区“12·20”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0-07-21 09:32

  2019年12月20日15时35分许,在广州市从化区鳌头镇106国道龙潭大道段东20米(广州市从化区鳌头镇潖江路口),发生一起重型自卸半挂大货车与二轮自行车碰撞的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两车损坏。

  事故发生后,按照《广州市生产经营性道路责任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指引》(穗安监〔2018〕232号)文件要求,经从化区人民政府批准,区总工会、区公安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应急管理局、鳌头镇人民政府组成从化区“12·20”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开展调查工作。

  按照“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的原则,事故调查组紧紧围绕“人、车、路、管理、监管”等关键要素,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测鉴定等方式,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及人员伤亡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措施。

  一、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及车辆碰撞情况

  1.事故发生经过

  2019年12月20日15时35分许,廖标雄驾驶湘LA6872(吉AV038挂号)号牌解放牌重型自卸半挂大货车,沿潖江路由东往西到佛冈县载运河沙,至广州市从化区鳌头镇106国道龙潭大道段东20米(广州市从化区鳌头镇潖江路口),遇李甘名驾驶无号牌二轮自行车同方向驶至,双方发生碰撞。碰撞时,廖标雄驾驶湘LA6872(吉AV038挂号)号牌解放牌重型自卸半挂大货车向右转弯由潖江路转入106国道,李甘名驾驶无号牌二轮自行车在大货车右侧行驶,大货车车头右角碰刮倒自行车后,将自行车往右前方推行,并将车上的李甘名卷入大货车车底后碾压,造成其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发后,廖标雄弃车逃逸,直至事发当天22时,才到区公安分局交警大队投案自首。

  2.车辆碰撞情况

  事发现场湘LA6872重型半挂牵引车底部有手印及血迹,车头右角及中间处有碰刮痕迹。现场以106国道中心护栏缺口北侧护墙为基准点,向北延伸线为基准线;湘LA6872重型半挂车牵引车左前、后轮轴心分别距离路边线1270cm、1700cm,分别距离基准点1580cm、1400cm,吉AV038重型罐式自卸半挂车左后轴心距离基准线2280,距离基准点1200cm,无号牌自行车前、后轮轴心分别距离基准线1240cm、1270cm,分别距离基准点1720cm、1700cm,死者尸体头部距离基准线1790cm,距离基准点1350cm。

  (二)事故信息接报、响应及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2019年12月20日15时47分,广州市“110”指挥中心接群众报警:在龙潭医院门口的交通信号灯处发生货车撞自行车交通事故,现场有1名男性伤者。15时50分,从化区交警大队分控中心接“110”发来警情要求大队派警力到场处置。16时05分,从化交警大队五中队民警到达事故现场有序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经“120”医护人员证实,该名伤者(李甘名)经抢救无效,当场死亡。17时30分,区公安、交通等职能部门对现场勘查完毕。

  (三)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本次事故造成1人死亡,两车损坏,初步统计直接经济损失估算约人民币伍佰元(车辆损坏)。

  二、事故相关情况

  (一)事发车辆情况

  1.湘LA6872(吉AV038挂号)号牌解放牌重型自卸半挂大货车由湘LA6872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吉AV038重型罐式自卸半挂车组成。

  2.湘LA6872重型半挂牵引车的车辆识别代号:LFWSRXSJ8KAD07***;发动机号:WP13.550E501-3119A00***;车辆核定载人数:2人;准牵引总质量:40000kg;登记所有人:郴州市翔志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登记地址:郴州市北湖区城湖街道长冲村七组;实际所有人:廖标雄,住址:湖南省嘉禾县广发乡***;检验有效期至2020年4月30日;已购买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保险。吉AV038重型罐式自卸半挂车,总质量:40000kg,核定载质量:29600kg ,所有人:长春顺阳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地址: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上河湾镇人民政府一楼,检验有效期止:2019年12月31日。道路运输许可证号:湘交运管郴字431002203***号,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发证日期:2019年4月18日。

  经依法鉴定检测,湘LA6872(吉AV038挂号)号牌解放牌重型自卸半挂大货车事故前瞬间车速为13km/h,而事发路段限速为60km/h,未超过限定速度;事发时是空车,未载运货物;湘LA6872(吉AV038挂号)号牌解放牌重型自卸半挂大货车的制动性能合格,转向性能合格,牵引车灯光性能合格,挂车灯光性能不合格。

  3.无号牌美时家居牌自行车,车架号:MY00042***,车辆实际使用人:李甘名,住址:从化区鳌头镇***。

  经依法鉴定检测,无号牌(车架号:MY00042***)美时家居牌自行车事故前瞬间车速为8.4km/h,该车的制动性能合格,转向性能合格。

  (二)事发车辆驾驶人情况

  1.廖标雄:男,199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南省嘉禾县广发乡***,身份证号码:43102419900820***。驾驶证种类: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432800726***,准驾车型:B2,初次领证日期:2013年4月26日,有效期限:2016年4月26日至2025年4月26日,当前状态:正常。事发时驾驶湘LA6872(吉AV038挂号)号牌解放牌重型自卸半挂大货车,无受伤。

  经检验,送检的廖标雄血液中未检出常见毒品和乙醇(酒精)成分。

  2.李甘名:男,1943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从化区鳌头镇***,身份证号码:44012219431118***。事发时驾驶无号牌美时家居牌自行车,因事故致其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三)涉事单位基本情况

  湘LA6872重型半挂牵引车挂靠单位是郴州市翔志货物运输有限公司。郴州市翔志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002MA4Q239***;住所:郴州市北湖区增福街道长冲村七组;法定代表人:罗青海;注册资本:五十万元人民币;成立日期:2018年10月23日;营业期限:长期;经营范围:普通货物道路运输及代理服务;普通货物专用运输服务(冷藏保鲜、集装箱、罐式);渣土运输服务(含砂石)。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号:湘交运管郴字431002203***号。

  (四)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广州市从化区鳌头镇106国道龙潭大道段东20米(广州市从化区鳌头镇潖江路口),道路十字路口,东往龙潭派出所,西往帝田村,南往从化城区,北往佛冈县,潖江路双向设两条车道,沥青路面,干燥。各路口都设置导向、指示、警示标志牌,路面设置有横向减速带、停止线、人行横道线,标志标线清晰完好。

  三、事故调查情况

  (一)经查,廖标雄持准驾车车型不相符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路,在右转弯没有提前开启右转向灯, 驾驶机动车没有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弃车逃逸,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二)经查,郴州市翔志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与事发货车实际所有人廖标雄签署了《营运汽车服务合同》、《挂靠车辆道路安全运输责任书》、《承诺书》、《授权委托书》等挂靠协议,但对下属挂靠服务的车辆和驾驶员失管失控,未对廖标雄等从业人员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培训和日常交通安全管理,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发从业人员廖标雄持准驾车车型不相符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路,在右转弯没有提前开启右转向灯, 驾驶机动车没有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弃车逃逸等事故隐患。

  (三)经查,罗青海作为郴州市翔志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未对廖标雄等从业人员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培训和日常交通安全管理,未及时消除事发从业人员廖标雄持准驾车车型不相符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路,在右转弯没有提前开启右转向灯, 驾驶机动车没有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弃车逃逸等事故隐患。

  (四)经查,李甘名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未遵守有关交通安全法规,非机动车未靠车行道右侧行驶,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四、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1.廖标雄安全意识淡薄,持准驾车车型不相符的机动车驾驶证,在右转弯未提前开启右转向灯, 驾驶机动车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是造成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之一。

  2.李甘名安全意识淡薄,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未遵守有关交通安全法规,非机动车未靠车行道右侧行驶,是造成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之一。

  (二)事故间接原因

  1.郴州市翔志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未对廖标雄等从业人员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培训和日常交通安全管理,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发从业人员廖标雄持准驾车车型不相符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路,在右转弯没有提前开启右转向灯, 驾驶机动车没有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弃车逃逸等事故隐患,是造成本次事故的间接原因之一。

  2.罗青海作为郴州市翔志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未对廖标雄等从业人员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培训和日常交通安全管理,未及时消除事发从业人员廖标雄持准驾车车型不相符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路,在右转弯没有提前开启右转向灯, 驾驶机动车没有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弃车逃逸等事故隐患,是造成本次事故的间接原因之一。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本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廖标雄持准驾车车型不相符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路,在右转弯没有提前开启右转向灯, 驾驶机动车没有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导致本次事故发生,且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弃车逃逸。其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十九条第四款、第二

  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由区公安机关依法依规对其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二)郴州市翔志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未对廖标雄等从业人员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培训和日常交通安全管理,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发从业人员廖标雄持准驾车车型不相符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路,在右转弯没有提前开启右转向灯, 驾驶机动车没有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弃车逃逸等事故隐患,是造成本次事故的间接原因之一。其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和《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由从化区交通运输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60日内对郴州市翔志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报从化区人民政府。

  (三)罗青海作为郴州市翔志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未对廖标雄等从业人员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培训和日常交通安全管理,未及时消除事发从业人员廖标雄持准驾车车型不相符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路,在右转弯没有提前开启右转向灯, 驾驶机动车没有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弃车逃逸等事故隐患,是造成本次事故的间接原因之一。其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三款、第五款规定。由从化区交通运输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60日内对罗青海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由从化区交通运输局在60日内报从化区人民政府。

  (四)李甘名安全意识淡薄,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未遵守有关交通安全法规,非机动车未靠车行道右侧行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免除对其责任追究。

  六、事故防范措施

  为做好我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根据上级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行业主管和属地监管要求,提出以下事故防范措施:

  (一)从化区交通运输局、区公安交警部门要加大流动巡查的力度,严防车辆“带病”上路,严查货运货车的各类交通违法行为,以严查严处倒逼货运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从化区交通运输局要加强对货运企业的监督检查,督促货运企业严格遵守和执行交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技术标准,完善内部交通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各项制度和措施执行到位,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对不具备安全运营条件、安全管理混乱、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货运企业,依法责令停业整顿,整顿仍不达标的,坚决取消其相应经营资质。

  (三)从化区交通运输局要督促货运企业严格审查新聘用驾驶人的从业资格和安全驾驶记录,完善驾驶人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审验教育培训,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安全行车常识、典型事故案例等内容的宣教培训。


  广州市从化区应急管理局

  2020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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