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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从化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来源: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3-04-19 17:46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从化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业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生态环境局从化分局反映。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3月24日


  目     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工作原则 

  1.4适用范围 

  2事故分级 

  2.1特别重大(Ⅰ级)辐射事故 

  2.2重大(Ⅱ级)辐射事故 

  2.3较大(Ⅲ级)辐射事故 

  2.4一般(Ⅳ级)辐射事故 

  3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3.1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3.2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3.3辐射事故应急现场指挥部及职责 

  3.4区辐射事故应急机构图 

  4预防与预警 

  4.1信息监控 

  4.2预防工作 

  4.3预警工作 

  5应急响应 

  5.1响应级别 

  5.2响应程序 

  6情况报告 

  6.1报告内容和程序 

  6.2报告时限 

  6.3报告的方法 

  7应急监测与应急处置 

  7.1应急监测 

  7.2应急处置 

  8信息发布 

  9安全防护 

  9.1现场处置人员的安全防护 

  9.2现场及周围群众的安全防护 

  10医疗救护 

  11应急终止和恢复 

  11.1应急终止的条件 

  11.2应急终止程序 

  11.3后果评价与后期处置 

  12应急人员的组织与培训 

  13应急和救助的装备、资金、物资准备 

  13.1应急和救助装备准备 

  13.2应急和救助资金准备 

  13.3应急和救助物资准备 

  14附则 

  14.1预案管理与更新 

  14.2预案实施时间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辐射事故应急机制,保证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有序进行,提高从化区应对突发辐射事故的能力,最大程度地控制、减轻或消除辐射事故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辖区环境,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本预案第一版于2017年发布,在2022年进行第二版的修订。更健全应急体系,促进本预案合法性、完整性、针对性、实用性、科学性、操作性和衔接性。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生态环境部(国家核安全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广东省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广州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广州市从化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州市从化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1.3工作原则

  统一指挥、分级负责,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快速反应、科学处置,常备不懈、大力协同。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以下辐射事故:

  (1)放射性物质在使用或运输过程中丢失、被盗、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

  (3)涉核航天器在我区境内坠落造成环境放射性污染事故;

  (4)伴生矿开发利用中发生的辐射污染事故;

  (5)临近县区发生可能影响本区的辐射事故;

  (6)自然灾害引发的次生辐射事故;

  (7)放射性物质恐怖袭击或其他需要应急处置的辐射事故。

  2事故分级

  根据事故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将辐射事故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2.1特别重大(Ⅰ级)辐射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1)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含3人)急性死亡;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2.2重大(Ⅱ级)辐射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辐射事故:

  (1)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的;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不含3人)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含10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2.3较大(Ⅲ级)辐射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辐射事故:

  (1)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的;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不含10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

  2.4一般(Ⅳ级)辐射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辐射事故:

  (1)Ⅳ类、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的;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的;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局部环境辐射污染的;

  (4)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辐射污染后果的;

  (5)测井用放射源落井,打捞不成功进行封井处理的。

  3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3.1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成立从化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全区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总指挥: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区长

  副总指挥:区府办协助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主任、市生态环境局从化分局局长和属地政府主要领导。

  成员:区委宣传部、区网信办、区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从化分局、区公安分局、区卫健局、区发改局、区科工商信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区水务局、区民政局、区民防办、区气象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和各镇(街、园区)等单位分管领导。

  3.1.1区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市人民政府、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辐射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应急工作指示和要求。

  (2)接受指导和协助Ⅰ级、Ⅱ级、Ⅲ级应急响应;负责一般辐射事故(IV级)处置工作的组织指挥。

  (3)落实或传达区人民政府和省、市相关部门的指示、指令。

  (4)负责向区人民政府和市相关部门及时报告应急信息、事故报告和应急工作报告,统一做好信息发布。

  (5)负责外部支援力量的组织、协调,对辐射应急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援。

  (6)负责确定辐射防护、人员转移等重大社会问题和安全问题。

  (7)部署区辐射事故应急工作的公众宣传和教育,统一发布辐射事故信息。

  (8)完成区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3.1.2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区委宣传部:负责协调新闻媒体采访和宣传报道,发生辐射事故及时启动新闻应急预案,对可能发生的舆情隐患趋势作出研判,协助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或涉事单位)及时发布真实信息,必要时召开新闻发布会。

  (2)区委网信办:指导有关事件处置部门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网络舆情监控,配合做好网络舆论的引导工作;协调处置属地网络平台突发环境事件相关有害信息,防止谣言、虚假信息的网络传播,打击网络谣言等负面信息,及时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3)区应急管理局:配合开展受辐射事故影响区域群众的转移工作,做好转移安置群众的生活救助工作。

  (4)市生态环境局从化分局:负责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协调辐射事故有关应急装备、物资的筹集准备工作;负责辐射事故处理处置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统一监督管理;负责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调查处理、报告的起草和上报工作;协助上级部门开展辐射事故应急监测和定性定级工作;协助公安部门监控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负责组织召开专家咨询会议;提请各有关单位和各专业部门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支援行动。

  (5)区公安分局:负责及时将获悉的辐射事故信息通报区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负责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负责隔离和封锁事故现场;负责交通管制和维持社会治安;参与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行动和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负责辐射相关的恐怖事件的防范和处置等。

  (6)区卫健局:负责辐射事故的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负责伤员救护、受污染人员处理、受照射人员的剂量估算和健康监测,对应急救援现场人员提出个人防护意见,对公众受到的辐射污染所致剂量进行检测和调查,指导公众做好个人防护,负责公众心理咨询工作,消除公众恐惧心理。

  (7)区财政局:负责辐射事故应急处理处置的资金保障。

  (8)区发改局:负责协调组织应急救援物资的调拨、储备与供应、环境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的投资安排。

  (9)区科工商信局:负责协调通信运营商做好应急救援通信及群众通信保障工作。

  (10)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协调组织应急救援交通运输保障。

  (11)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应急期间本地农产品可能受到污染情况的检查,协助市生态环境局从化分局对受污染的农田和农业用地土壤进行恢复,对可能受到辐射污染的农产品进行检测并组织力量妥善处理。

  (12)区水务局:负责协调组织供水企业做好供水保障。

  (13)区民政局:负责辐射事故善后群众生活临时救助工作。

  (14)区住建局:负责组织开展民防应急响应,根据指示及时发布警报信号;维护、开启和封闭人防工程,为因灾疏散人员提供应急避难场所。

  (15)区气象局:负责开展实时气象监测,及时向指挥部提供气象信息,预报、预测辐射扩散的气象条件。

  (16)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对辐射环境区域的洗消工作,及时对参与救援工作受辐射污染的车辆、道路、建筑、装备等进行洗消。

  (17)镇(街、园区):按照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指示和要求,负责协助区生态环境、公安、卫生健康主管等部门做好辐射事故现场的各项保障工作。

  3.2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区应急指挥部下设区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从化分局,是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日常管理部机构。由市生态环境局从化分局副局长任办公室主任。

  主要职责:

  (1)组织制(修)订区级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指导辐射事故应急准备工作,组织辐射事故应急培训、演习;

  (2)负责与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的日常联络和信息交换工作,承担事故处置的综合协调工作,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解决有关事项;

  (3)负责日常辐射环境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并在事故期间负责向各应急处置部门通报辐射事故应急响应、调查处理、定性定级、立案侦查和医疗救护等情况;

  (4)组织开展辐射事故责任调查,负责撰写应急处置工作总结评估报告,报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审议;

  (5)负责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3.3辐射事故应急现场指挥部及职责

  发生辐射事故时,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成立辐射事故应急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由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确定,负责事故现场的指挥协调工作。辐射事故应急现场指挥部下设工作小组:应急处置组、安全保卫组、医疗救助组、专家咨询组、应急监测组、舆情信息组、现场保障组。

  (1)应急处置组:由市生态环境局从化分局牵头,负责辐射事故的调查分析,制定事故初步处置方案;负责联系、协助市生态环境局、相关技术部门对事故现场放射性污染的处理、处置;保证人员安全的情况下,协助企业切断污染源。

  (2)安全保卫组:由区公安分局牵头,负责对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执行现场警戒或交通管制;负责交通管制和维持社会治安。

  (3)医疗救助组:由区卫健局牵头,负责事故现场卫生健康主管应急处置等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受辐射伤害人员的医疗救治和剂量评价工作;负责可能受到辐射伤害的人员健康影响评估;负责收照射人员或公众的心理干预。

  (4)专家咨询组:由市生态环境局从化分局牵头,为区应急指挥部提供技术支持和决策建议;为公众提供相关防护措施的技术咨询;指导和参与辐射事故现场监控、监测和处理工作;跟踪分析监测数据,评估污染变化趋势。

  (5)应急监测组:由市生态环境局从化分局牵头,联系、协调市生态环境局、相关专业技术部门开展辐射环境应急监测;制定辐射事故先期应急监测方案并组织实施;对应急处置行动提供必要支援。

  (6)舆情信息组:由区委宣传部牵头,负责收集分析舆情,及时上报重要信息,向应急指挥部提出舆情应对建议;组织指导报刊、电台、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及时宣传报道;组织开展辐射事故应急期间的公众宣传和专家解读,负责接待媒体采访和公众咨询。

  (7)现场保障组:由区水务局、区民政局、事发地镇(街、园区)人员组成。为指挥部及应急工作小组提供必要的物资及后勤保障。

  3.4区辐射事故应急机构图

  4预防与预警

  4.1信息监控

  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市生态环境局从化分局对区内核技术利用项目进行动态信息监控,重点收集、报告和处理I、Ⅱ、Ⅲ类放射源信息,I、Ⅱ、Ⅲ类放射源使用单位的安全运行状况信息,自然灾害(如台风、地震等)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以下简称“核技术利用单位”)安全运行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发生在区外有可能对我区造成辐射影响的信息。

  4.2预防工作

  核技术利用单位负责本单位辐射安全管理工作,制定本单位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方案,落实各项应急准备工作,预防辐射事故的发生。市生态环境局从化分局、区公安局、区卫健局及其下属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对核技术利用单位进行监督查,对重点放射源与射线装置实施有效监控,预防和减少辐射事故的发生。

  4.3预警工作

  4.3.1预警级别

  按照辐射事故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辐射事故的预警级别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1)一级(红色)预警: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辐射事故的。

  (2)二级(橙色)预警:可能发生或引发重大辐射事故的。

  (3)三级(黄色)预警: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辐射事故的。

  (4)四级(蓝色)预警:可能发生或引发一般辐射事故的。

  4.3.2预警发布

  (1)发布制度

  辐射事故预警信息发布遵循“归口管理、统一发布、快速传播”的原则,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制作,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按预警级别分级发布。辐射事故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预警信息,由有关单位制作,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按预警级别分级发布。

  市生态环境局从化分局研判可能发生辐射事故时,应当及时向区政府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同时通报从化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市生态环境局从化分局要将监测到的可能导致发生辐射事故的有关信息,及时通报可能受影响地区的企业。发布可能引起公众恐慌、影响社会稳定的预警信息,需上报市级生态环境局研判,经市、区人民政府批准。

  (2)发布内容

  辐射事故预警信息内容主要包括:发布机关、发布时间、辐射事故的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事态发展、相关措施和咨询电话等。

  (3)发布途径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机短信、微信、微博、电子显示屏、有线广播、宣传车等通信手段和传播媒介等方式发布预警信息。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及医院、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采取足以使其知悉的有效方式发布预警信息。

  4.3.3预警响应

  (1)根据事件的影响范围、严重程度和事件等级,立即启动响应级别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2)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3)指令各辐射事故应急处置队伍进入应急状态,现场监测组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4)针对辐射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5)调集辐射事故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4.3.4预警调整与解除

  指挥部根据事态发展和专家咨询组的预警建议,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辐射污染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应当宣布解除预警,终止预警期。

  5应急响应

  5.1响应级别

  与辐射事故级别相对应,应急响应分为特别重大(I级)响应、重大(II级)响应、较大(III级)响应、一般(Ⅳ级)响应四级。根据不同的事故级别,启动不同的响应程序。

  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后,初步判别事故级别,及时报告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领导,并提出处理建议。

  5.2响应程序

  5.2.1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Ⅲ级)辐射事故响应程序

  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报告总指挥及副总指挥。并立即向从化区政府、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等待上级单位下达应急响应指令期间做好以下工作:

  (1)总指挥立即率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领导及调查处理组赶赴现场,建立现场指挥部,协调现场工作组工作。

  (2)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立即将事故情况通报区生态环境、公安、卫生健康主管等部门和事发地镇(街、园区)。

  (3)生态环境部门立即派人赶赴现场,协助相关专业部门进行现场调查和处理,控制事态发展。

  (4)公安部门立即派人赶赴现场,维持秩序,疏散人群,采取各种手段组织侦察和追缴污染源。

  (5)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立即派医务人员和装备赶赴现场,组织救援和防护。

  (6)区生态环境部门配合召开专家咨询会议研究处理方法和措施,评估事故对环境的影响。

  (7)总指挥整理现场的详细情况,形成初报,向上级汇报情况,等候上级单位指令,组织各部门参与应急响应,作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8)总指挥根据现场情况请示上级,及时请求省内外专业单位或防化部队支援,若可能造成跨区域影响,及时向相邻区、县通报情况。

  (9)宣传部、网信办根据事故的发展和应急指挥部领导的指示,适时向公众通报事故处理情况。

  5.2.2一般(Ⅳ级)辐射事故响应程序

  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报告总指挥及副总指挥,根据总指挥的指示立即启动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并向从化区政府、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上报。

  (1)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依据事故情况通报区生态环境、公安、卫生健康主管等部门和事发地街、镇、园区。

  (2)生态环境部门启动部门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派人赶赴现场,协助相关专业部门进行现场调查和处理,控制事态发展。

  (3)各工作小组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公安部门派人赶赴现场,维持秩序,划定警戒线,组织侦查和追缴。监测人员赶赴现场开展初步应急监测,根据监测结果提出处理意见。

  (4)生态环境部门视情召开专家咨询会议研究处理措施,评估事故对环境的影响。

  (5)生态环境部门视情组织专业单位清理污染物,恢复环境安全。

  6情况报告

  6.1报告内容和程序

  (1)发生辐射事故时,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应急措施,并立即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

  (2)生态环境、公安和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尽可能详细记录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放射源种类、人员伤害、联系人及电话等情况,并立即向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3)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核实事故情况并研判,对辐射事故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认定,并立即向指挥部汇报,通报区相关部门,经总指挥同意后向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区政府报告,各有关职能部门根据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报的情况分别向上一级生态环境、公安、卫生健康主管等部门报告。

  (4)如果辐射事故的伤亡人员中有港澳台人员或外国人,或者事故可能影响到境外,需要向香港、澳门地区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进行通报时,区政府要报请广州市政府启动相关预案进行通报。

  6.2报告时限

  (1)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Ⅲ级)辐射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人)必须立即向市生态环境局从化分局、区公安分局、区卫健局报告,市生态环境局从化分局必须立即上报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必须在1小时之内上报区政府和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2)一般辐射(Ⅳ级)事故发生后,辐射事故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向市生态环境局从化分局、区公安分局、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并启动单位本身的应急预案,对事故现场采取必要的先期应急处置措施,上报时间最迟不能超过事后1个小时;生态环境部门必须在接报后立即向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须在1小时内上报区政府和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3)禁止缓报、瞒报、谎报或者漏报辐射事故。

  6.3报告的方法

  辐射事故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

  (1)初报可用电话直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事故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主要污染源、污染方式、污染范围、人员受害情况、事故潜在的危害程度等初步情况。

  (2)续报可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3)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处理结果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故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故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7应急监测与应急处置

  7.1应急监测

  (1)应急监测组接到指令后,应急监测人员携带防护装备和监测设备立即出发前往事故现场,根据现场情况提请相关专业技术部门提供技术支持,制定初步应急监测方案,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开展初期应急监测;

  (2)在获得当地环境辐射本底水平数据,准确掌握相关射线装置和放射源的原始数据和事故情况的条件下,根据监测规范,对事故污染区域按照从外围到中心逐步进行监测,确定受污染范围;

  (3)配合相关技术部门对受辐射污染区域的环境状况、环境资源、相关人员进行监测(采样),配合持续跟踪监测,直至事故结束为止;

  (4)及时将监测报告(包括初步报告和详细报告)报送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监测报告必须明确污染源性质、污染范围、是否超标、超标程度、污染发展趋势及危害程度。

  7.2应急处置

  区生态环境部门根据事故现场情况,立即制定应急调查方案,组织应急人员迅速开展事故排查,确定事故单位和可能造成污染情况,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协调专业机构对事故现场放射性废物进行清理;协助公安机关进行现场隔离、警戒和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必要时提请相关专业技术部门等提供支持。

  区公安部门根据应急监测机构现场监测结果和放射性对人体的伤害特点,封锁事故现场,组织疏散现场周围人员;组织设置隔离带和警戒区,设立辐射警示标志,实行交通管制;立案侦查和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

  8信息发布

  由从化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会同区委宣传部进行信息发布,严格按照《广州市突发事件信息发布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

  9安全防护

  9.1现场处置人员的安全防护

  根据污染源的不同类型、核素、活度等情况,配备相应的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9.2现场及周围群众的安全防护

  (1)安全保卫组根据辐射事故的级别、特点,告知群众尽快和尽可能远离污染源,限制人员进入受污染区域。必要时,实行交通管制,防止群体性治安事件发生;

  (2)根据事发时当地的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群众疏散的方式,指定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

  10医疗救护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在现场设立受辐射人员隔离区,对可能受到辐射影响的人员进行隔离检查,并协助相关专业技术部门、单位进行人员和生物受照剂量监测工作;医疗救助组赶赴事发地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及时抢救受伤人员,视情况转移至专科医院进行治疗。

  11应急终止和恢复

  11.1应急终止的条件

  (1)确认辐射事故已经得到控制,事故状态已经消除;

  (2)失控的放射性物质已经得到有效控制;

  (3)释放到环境中的放射性物质已经降到国家规定标准的限值以内;

  (4)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故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11.2应急终止程序

  (1)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和专家建议,报请区应急指挥部批准应急状态终止,并视情报国务院、省政府、省生态环境厅、广州市政府和广州市生态环境局核准;

  (2)应急状态终止后,应急监测组根据区政府和广州市政府有关指示和实际情况,继续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直到其他补救措施无需继续进行为止。

  11.3后果评价与后期处置

  应急终止后,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专家咨询组、应急监测组应开展下列工作:

  (1)评价所有应急日志、记录、书面信息等;

  (2)评价造成应急状态的事故,指导有关部门和事故责任单位查明原因,制定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3)评价应急期间所采取的一切行动措施;

  (4)根据实际经验,修改完善现有应急预案和程序;

  (5)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事故应急状态终止后一周内,向区应急指挥部提交总结报告,区应急指挥部核准后,由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区政府、广州市政府报告并抄送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6)做好事故伤亡人员的善后工作,组织专家对放射性物质污染地区进行科学评估,提出补偿和对受污染的生态环境进行恢复的建议;

  (7)通知专业放射性废物处置单位进行后续污染处置工作。

  12应急人员的组织与培训

  (1)在处置辐射事故过程中,区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调配全区生态环境、公安、卫生健康主管等部门的人力资源,对全区环境监测、监察等技术力量和执法力量实行统一调度、统一指挥,统一行动。

  (2)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加强辐射科普宣传教育工作,普及辐射污染事故预防常识,编印、发放放射性物质污染公众防护宣传材料。

  (3)辐射事故应急相关工作人员在上岗前必须接受全面的初始培训,并保证每年接受一次相关培训。现场监测处理组工作人员上岗前,根据工作分工,接受专业初始培训,并保证每年接受一次专业培训。具体任务包括辐射防护基本知识、防护措施和干预原则及干预水平、辐射应急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

  (4)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辐射事故应急演练,同时,积极参加广州市组织的应急演习,通过应急演习,提高防范和处置辐射事故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13应急和救助的装备、资金、物资准备

  13.1应急和救助装备准备

  (1)区生态环境部门须装备放射性防护服等防护装备,装备数码摄像机,数码照相机、录音机等取证设备。

  (2)环境监测单位须装备相应的监测装备、采样器具、防护器材和防护服装。

  13.2应急和救助资金准备

  (1)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所需经费,包括仪器装备、交通车辆、应急咨询、应急演练、人员防护设备等的配置和运作经费,由区财政部门统筹解决。

  (2)事故处理处置费用原则上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方式,由事发单位事后承担,特殊情况下,由地方财政支出。

  13.3应急和救助物资准备

  为及时清除辐射事故对物体表面造成的污染,根据事故现场情况,需要准备应急救助物资。救助物资的种类包括氧化剂,表面活性剂,有机溶剂以及水、碱、酸和盐类等物质。

  14附则

  14.1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生态环境局从化分局牵头制订,报区政府批准。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者应急资源发生变化,或者应急过程中发现存在的问题和出现新的情况,市生态环境局从化分局应当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报区政府批准。

  14.2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7年印发的《从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从化区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及《广州市从化区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操作手册的通知》(从府办函〔2017〕1423号)同时废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从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科    2023年3月27日印发

  相关解读文件:【音频解读】《广州市从化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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